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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国务院解决新安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计价管〔1995〕1473号 1995年5月15日
华东电力集团公司,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上海市物价局、电力局:
为解决新安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新安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5〕32号)精神,决定通过适当提高新安江库区维护基金标准和对华东电网全部电量价外加价办法筹集资金,用于解决移民生活和发展生产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0月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对华东电网全部电量价外加收1厘钱,用于解决浙江、安徽和江西省移民生活和生产发展问题。价外加收电价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新安江水库的库区维护基金标准,即由现行的新安江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1厘钱提高到1分钱(不包括财政返还的4厘钱),所提资金由华东电力企业承担,电网销售价格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