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现状
一、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转变
文化遗产保护的思想源于欧洲,真正形成是在19世纪中后叶。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内涵深刻并且不断发展丰富的概念。
(一)价值观的转变
1.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从物质领域拓展到精神领域
人们对遗产概念的认识与所在的社会背景、文化基础及价值观紧密相连。人类认识由注重物质向注重文化、注重精神的转变,推动着对文化遗产价值认识的日益深化,价值观由注重古迹的纪念性和艺术价值转变成注重其蕴含的历史信息和历史记忆。2001年,昆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4年8月,全国人大批准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提出文化遗产由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得到确认,而过去不受关注的优秀民俗民间文化也被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得到了法律保障。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已经完成,围绕国、省、市、县四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已经建立并不断得到充实,传承人保护机制也得以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从多个维度促进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2.文化遗产保护观从“单体保护观”成长为“整体保护观”
早在1931年ICOMOS颁布的《雅典宪章》中已经开始关注遗产所在环境:“出于对历史古迹周边环境的考虑,杜绝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和竖立有损景观的电杆,不许建设有噪声污染的工厂和高耸柱状物,配置装饰性花木,优美的眺望景观也需加以保护,新建筑的选址应尊重城市特征和周边景观。”但《雅典宪章》仅仅认识到遗产环境的美学价值和景观价值,着重于不损害历史古迹的空间视觉审美环境。《威尼斯宪章》则认识到遗产环境所承载的文化意义,并要求对其实施整体性保护,倡导的是一种讲求规模的保护,因为只有整体性的、规模化的保护,才能将所有物质的和非物质的遗产价值纳入保护范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古迹遗址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理念逐渐被更多人认可。2005年,在中国西安召开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大会通过的《西安宣言》将环境对于遗产和古迹的重要性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西安宣言》指出:有必要承认、保护和延续遗产建筑物或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的有意义的存在,以减少上述进程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意义、价值、整体性和多样性所构成的威胁。同时,《西安宣言》对遗产环境做了进一步解释:从空间上看,既包括历史古迹的周边环境,也包括与历史古迹有联系的更广阔的环境;从概念范畴上看,既指实物和视觉环境,也指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的传统习俗、精神活动等其他形式的非物质的文化环境,以及当前活跃发展的文化、社会及经济氛围。《西安宣言》对环境的注解,使文化遗产保护从注重物质层面转变到同时关注非物质文化价值,从注重遗产单体保护到整体保护观的确立,标志着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又一重要提升。
(二)保护范畴的拓展
1.遗产保护空间范围的拓展
文化遗产保护最初仅限于对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单体建筑的保护,后来才逐步扩展到保护历史建筑群、历史地段、历史城区。此外,文化遗产保护向因历史和自然相关性而构成的“大型文化遗产”和“线性文化遗产”等文化遗产群体的保护方向发展,以至伸向空间范围更加广阔的“遗产地”“线性遗产”“遗产廊道”等,甚至空间尺度向跨地区、跨国家的方向发展。
2.遗产保护时间的延伸
基于“历史纪念物”的概念,文化遗产保护从“古代文物”“近代史迹”的保护向同时重视20世纪遗产及当代遗产的保护方向发展。近年来,西方国家又提出文化遗产的“30年原则”,明确保留一些仅仅只有20年、30年历史的工业遗弃地,与保护上千年的文化遗产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3.遗产保护类型的丰富
《威尼斯宪章》(1964)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还包括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以《威尼斯宪章》为标志,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从保护城市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发展到对普遍存在的一般性历史建筑的保护。“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至此,历史城镇与城区、历史园林、乡土建筑等被列入古迹范畴,后来还发展到工业遗产、20世纪遗产、水下文化遗产等。此外,保护类型由静态的遗址向运河、枣园等活态遗产转变,由保护实体建筑物向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转变,并注重思考城市发展与遗产保护、文化保护间的关系。
(三)保护形态与方式的成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不断完善,人们逐渐发现单纯以防止文化遗产资源受到损害为目的的限制型保护模式,既大大限制了文化遗产资源服务社会的空间与能力,也难以实现文化遗产地与周边区域发展的协同,存在很大的弊端。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不是将其隔离起来,重要的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诠释和重新创造文化意义,促进其发挥蕴含的情感、文化、社会、科学等方面的价值。文化遗产保护开始更关注区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越来越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发展关系的协调。在中国文化现代化的建设中,没有将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现代化发展相割裂,而是积极协调文化的“新”与“旧”的关系,诸多形态文化遗产已经成为社区文化活动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成为中国现代文化建设的着力点,成为文化创新与文化内容创造的智慧来源,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撑,从多个层次促进了中国社会发展和区域文化软实力与文化竞争力的提升。
二是越来越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协调。面对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文化消费需求的日益旺盛,中国对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积极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播文化和休闲娱乐中无可替代的作用,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将文化遗产保护放在开发利用之前,以保护为主,以开发促进保护。通过合理规划和有序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已经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亮点,成为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
三是越来越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与民生改善关系的协调。21世纪以来,中国已将文化遗产保护与地方民生发展关联起来,从民生发展与社会进步角度去衡量文化遗产保护,如在大遗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在努力做到合理协调文化遗产保护与民生发展的关系,做到与民同利,推动民生的发展,让民众享受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这种民生既体现为具体生活中的物质民生,也体现为提高居民幸福感的文化民生,且更加注重社区参与,使社区居民真正体会到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所带来的好处,享受文旅融合所产生的红利和幸福感,提升了广大民众对本土文化、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增强了文化自信。
文化遗产的“活化”即是在这种背景下逐渐形成的一种新型的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理念。遗产活化的意思实际上就是如何把遗产资源转化成旅游产品而又不影响遗产的文脉保护与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