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零售企业会计、纳税、查账真账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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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周转材料涉及的审计问题

随意变更计价方法问题。

例4-14

某零售企业2019年选用加权平均的计价方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但是在2020年上半年由于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该存货购进价格开始上扬,为确保利润保持合理的水平,从3月开始该公司改用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交替使用,2020年存货销售成本上升将近200万元,公司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少了200万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对于该公司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致使当年度的销售成本升高,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税务机关要求公司按原适用的存货计价方法调整已结转存货的成本,相应减少该部分存货的成本,并补缴所欠税款。

分析: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用制度所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但选用的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必须在财务报表中说明变更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随意变更计价方法的问题,违反了会计的一致性、可比性原则,造成会计指标前后各期口径不一致,缺乏可比性。

有些企业甚至人为地通过变更计价方法来调节生产或销售成本,调节当期利润。对此类问题审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财务指标,分析对比各个会计期间财务指标有无异常变化,并查阅有关存货明细账;核查各期采用的计价方法是否一致,发现线索后,通过询问当事人等形式查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