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道主义考虑对制裁效果的影响
首先,人道主义考虑对制裁效果的影响间接反映在“全面制裁”与“聪明制裁”有效性的比较上。相比“全面制裁”而言,“聪明制裁”也称为针对性制裁(Target Sanction),其在于有选择性地确定制裁的对象和方法,制裁的对象应锁定于目标国国内的政权阶层或精英阶层,制裁的方法则更多以资产冻结、武器禁运、旅游禁令的形式或针对某些具体产品、具体经济行为来进行制裁。“聪明制裁”之所以“聪明”,其中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制裁能够最大限度地影响目标国的政治决策,同时又能最小限度地对目标国的普通民众造成经济伤害。(28)反观“全面制裁”,其并没有对制裁的对象进行合理区分,故而在制裁过程中常常使得目标国广大无辜的民众成为制裁政策的最大受害者,而他们又是对当权者最没有影响力的群体。所以,针对性制裁无疑更为清晰地传达出“是谁之过便由谁来承受”的思路,它将对那些“冒犯者”,即执政当局以及那些拥有特权的精英施以最大的政治和经济压力,而不是将目标国的所有国民众作为惩罚的对象。(29)基于此,学者们普遍认为,给予一定人道考虑的“聪明制裁”相比“全面制裁”更为可取。
然而,从理性思考的角度来看,“聪明制裁”的可取之处在于其可以降低制裁的负面伤害,但面对其制裁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的情况下,理想与现实的剥离使得一些学者对于“聪明制裁”的评价并不积极。针对性的制裁措施给予了更多的人道主义关切却使得“聪明制裁”的效果因顾虑过多而大打折扣。更有学者认为,既然不是十分有效,那么此类制裁行动也只是仅仅表明制裁方的确“做出了一些动作”而已,“聪明制裁”可以解决一部分人道主义的关切,也可以起到聚集松散联盟的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实现外交政策目标的有效手段,国际社会不应该对此抱有幻想。(30)
为了进一步论证这一判断的观点,美国学者霍夫鲍尔(Hufbauer)和奥格(Oegg)选取了20世纪符合有选择性、有针对性的制裁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来加以论证。他们通过实证分析来对“聪明制裁”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当时20个“聪明制裁”行动中却只有5个被认为是取得了部分的成功,其25%的成功率相比较这一时期33%的整体成功率而言,“聪明制裁”的效果显然更为不佳。因此,有学者认为“聪明制裁”虽然从逻辑和概念上都极具吸引力,但当面对技术上的缺乏、法律上的漏洞、机制上的缺陷、预算上的不足、执行人员上的短缺等一系列问题时,“聪明制裁”从操作层面并不让人对其抱有信心。(31)此外,正是由于“聪明制裁”的实施在于避免无辜平民受到制裁的伤害,进而使得政府当局完全可以对本国民众出台临时政策以增加税收弥补其被制裁的损失。(32)
因此,学者们虽然并不否认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采取“聪明制裁”的价值,但却对其有效性持较为悲观的态度。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其原因在于他们仍然重视传统制裁理论对有效性的解释。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国家利益是一国对外决策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冲突双方均会对国家利益的得失进行衡量。作为被制裁方,当其预期到继续抵制制裁所要承受的损失会远远大于做出让步时的损失时,理性的决策者很有可能会做出适度的政策调整,以此来降低制裁所造成的绝对利益损失。所以,对损失程度的预期判断将直接导致决策者选择坚持抵抗或是选择就此退让。
经济制裁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其会让目标国的普通民众承受巨大的制裁损失。制裁所造成的伤害可以激起民众对政府现行政策的不满情绪,进而使得人们对政府及领袖形成巨大的内部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目标国如果坚持抵制、毫无退让,那么其很有可能会被本国民众推翻而失去政权。如果调整现行政策、做出让步来缓解国内压力,维护其政权合法性,那么制裁方的目标就会因此而实现。(33)所以,对目标国的政治、经济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被视为经济制裁是否有效的首要因素。显然,从理论上讲,“全面制裁”对目标国所造成的冲击影响要比“聪明制裁”的更大。虽然学者们更愿意强调前者在有效性上大于后者,但隐藏在这一表述中的实际内容无疑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采取针对性的制裁措施降低了经济制裁的有效性。
其次,除了制裁方式的转变会对制裁效果造成影响外,经济制裁中的人道主义援助和例外措施同样也会对制裁有效性产生效果。
从援助的角度来看,当受制裁国获得补偿援助时其在心理上的斥责感和负罪感会有较大程度的减轻。(34)虽然,这里主要是指受制裁国获得的第三方援助,但人道主义援助在理论上也可以起到这一效果。对目标国的援助在制裁理论中会被看作是国际合作的对应物(Mirror Image),霍夫鲍尔把给目标国提供援助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定义为“黑骑士”的角色。在他看来,正是因为存在“黑骑士”的支持,才在很大程度上补偿了目标国的制裁损失,削弱了制裁可以发挥的效果。因此,对目标国提供援助被认为是制约经济制裁发挥应有效果的一大障碍,特别当目标国的盟友对目标国进行援助或开放市场时,它将会直接影响制裁结果的最终走向。(35)
此外,从例外措施的角度来看,其所发挥的效果同样类似。为了降低经济制裁的负面影响,当制裁国部分或全部切断与目标国间的经贸联系时,其可以允许满足人道主义需要的贸易和金融活动不受制裁的影响。目前,在国际经济制裁中,例外措施所要覆盖的领域和具体放松限制的程度并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虽然食物和药品等常常被列为例外的对象,但这一措施并不受到国际法效力的约束。
正因为人道主义例外措施在法律框架下还没有十分明确的程序性和法律依据的支持,使得其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充分地保护无辜民众免受制裁的伤害。(36)诚然,人道主义例外措施的积极效果能否发挥还存在争论,但有一点无法否认,那就是按照传统理论的衡量标准,人道主义例外措施的实质内容就是放松对目标国的制裁限制,无论其是否真正出于人道或能否充分发挥保护人权的效果,人道主义例外措施毫无疑问地起到了降低经济制裁对目标国的负面影响的作用。
因此,无论是援助还是例外措施,对于传统理论而言,有助于提升制裁冲击影响的措施就会对制裁的有效性起到积极作用;有助于缓解制裁冲击影响的措施则会阻碍制裁有效性的发挥。人道主义援助无疑起到补偿制裁损失的作用,而人道主义例外措施则起到一种缓解和降低制裁损失的效果。如果按照传统理论的逻辑推论,制裁给目标国造成的损失越大,经济制裁就越有效,但是这一推论却又与事实不符合。霍夫鲍尔等学者通过对100多起经济制裁案例的实证分析后认为,制裁的成功率与受制裁国承受的制裁代价之间并不一定成正相关。
显然,目前学者们在人道主义考虑对经济制裁有效性影响的理论解释上并不充分。理论和实践的矛盾使得决策者在追求制裁的有效性与给予必要的人道主义考虑上陷入了窘境。诸如,在欧盟制裁叙利亚的过程中,如加大制裁力度势必会引发更为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然而过多给予人道主义考虑,采取相应的人道主义措施反而又会担心制裁效果因此受到影响。倘若想要维持现有的制裁水平,则意味着对当前叙利亚人道主义危机视而不见,同样也会引起各方的质疑和指责。
总结起来,从已有的研究文献中不难发现,学者们普遍认为经济制裁作为一种对外政策工具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也承认其是一把双刃剑。因此,为降低或避免制裁所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在制定和实施经济制裁过程中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已经无法回避,但研究者普遍认为经济制裁有效性的发挥会因为给予人道主义的考虑而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这也是为什么“全面制裁”要比“聪明制裁”更加有效的原因所在。所以,传统的制裁理论在面对人道主义议题时,其并不能较好地解释在制裁实施过程中如何兼顾制裁效果的追求和人道主义的考虑这两个几乎相悖的因素,而本书所要研究和讨论的核心议题,正是对以上问题所作出的直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