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金融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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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的高利贷

莎士比亚在戏剧《威尼斯商人》中描述了这样一个故事:犹太商人夏洛克为人刻毒、贪婪,而基督教徒安东尼奥则乐善好施,借钱从不收利息,坏了夏洛克不少生意,为此夏洛克怀恨在心。一次,安东尼奥为帮助好友,不得已向夏洛克借高利贷。夏洛克不收利息,但却同安东尼奥签了一个生死契约,如到期不能归还就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一磅肉。后来安东尼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双方诉讼至法院。夏洛克坚决要按照契约割肉,聪明的鲍西娅假扮律师,出庭为安东尼奥辩护。她准许安东尼奥割肉,但依照“契约”不能多一点,也不能少一点,否则就要夏洛克抵命,财产全部充公。夏洛克于是败诉。

在这个故事中,夏洛克就是一个典型的高利贷发放者,代表了社会的阴暗面。高利贷这种民间信用形式从古至今都一直存在,屡禁不绝。那么,高利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

所谓高利贷信用,就是以取得高额利息为特征的借贷活动。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高利贷在人类最古老的社会即已存在,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生活中,高利贷甚至是占据经济统治地位的信用形式。比如说在旧中国,借贷习惯按月计息,月息3分,即3%,这在现在看来,有点高得不可思议,但在当时已经是最“公道”的水平。月息3%,即使不计复利,年息也达36%。比现在的银行利率水平高好几倍。但是,那时实际的月息通常大大高于3%。至于高到何种程度,很难说出上限。

那么高利贷是怎样界定的呢?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比较“高”。

高利贷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换句话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在当时,由于私有制出现,贫富分化,人们开始采用还本付息方式借贷。因当时剩余产品有限,可贷资财极少,借入者只有付出高额利息才能得到急需的商品和货币。这是高利贷产生的历史根源。

高利贷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都是占主导地位的基本信用形式。当时小生产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是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小生产者的经济极不稳定,其生活常常陷入窘迫境地。而且他们往往还背负各种苛捐杂税,为维持简单再生产不得不向高利贷者借贷。高利贷的另一个放贷对象是奴隶主和封建主,他们为维持荒淫无度的奢侈生活或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不顾高利去借高利贷。由于高利贷的借者不是为了获得追加资本进行经营,而只是为了获得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所以只能忍受高利盘剥。

由于高利贷的高额利息侵吞了经营者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利润,同时又极力维护高利贷存在的基础,阻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这是新兴资产阶级所不能允许的,他们必定要起来与高利贷作斗争。

这种斗争并不是一般地反对借贷关系,而是要借贷关系服从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其斗争的焦点就是要使得利息率降低到平均利润率。同样的资本要获得同样的利润,借贷的利息也要符合这个规律的要求。这种斗争的手段最初是法律,也就是用法律来限制利息率。例如,英国1545年的借贷利息为6%,1714年又把上限降到5%。当高利贷垄断了信用事业时,任何降低利率的法令都只能在一时一地起些作用,并不能真正动摇其垄断地位的根基。这种斗争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资产阶级自己的股份银行,通过银行集中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支持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比较早的典型股份银行是1694年在英国建立的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的建立就标志着高利贷垄断地位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现代信用关系的建立。

高利贷信用就是在小生产者不断破产的基础上生存、发展的。在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前1046—前771),高利贷信用就已出现。到了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放款收息的事已较普遍。唐、宋以来又有发展,明代中叶以后至清代,高利贷信用更加活跃,国民党政府时期的高利贷十分猖獗。

我国历史上高利贷的利息率很高。年利率在30%~40%是比较低的,自汉代以来就有“倍称之息”的说法,有的时期年利率高达200%~300%。另外高利贷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驴打滚:多在放高利贷者和农民之间进行。借贷期限一般为1个月,月息一般为3~5分,到期不还,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长,像驴打滚一样。

羊羔息:即借一还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还200元。

坐地抽一: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1分,但借时须将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计息。如借10元,实得9元,到期按10元还本付息。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但在一些时候,由于银行等融资渠道在程序上的烦琐和复杂,也给急需用钱的借贷人带来很多问题,而民间借贷却在这方面起到了无法替代的重大作用。因而,对于民间借贷问题与其严堵,不如合理引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