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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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分手后如何分割

案例3[4]

2020年4月,原告姜某与被告孙某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6月,被告孙某(乙方)购买大众牌CC轿车一辆,与工商银行某支行(甲方)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交易总价为24万元,首付款7万元,透支金额17万元,还款期数为36个月,手续费约2万元。车辆登记在孙某名下。原、被告各持有车钥匙一把,均曾经占有、使用该车辆。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车辆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购买价值为交易总价24万元、银行手续费约2万元、评估费等1万元,合计27万元;原告姜某支付了购车首付款、履约保证金、评估费及手续费以及车贷合计14万元(其中包含孙某向其出借的2万元)。2021年4月,原、被告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12万元,而被告认为该款项是赠与,不愿返还,原告姜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涉案车辆的市场价值为21万元。

律师意见

就本案而言,渉案车辆系以被告孙某的名义购买,并以其个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且最终登记于孙某个人名下,从车辆的权利外观来看,渉案车辆应归孙某所有。但因双方在购买车辆时系男女朋友,且双方均曾经占有、使用渉案车辆,双方对于购买车辆没有明确约定。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涉案车辆系原告对其的赠与,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原、被告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故其对于涉案车辆只能是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现原、被告已经分手,双方保持对该车辆共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原告基于其对车辆的出资而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车辆于法有据。

关于该车辆如何分割,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出资额确定。在本案中,原告姜某为购买汽车出资14万元,现姜某仅主张12万元,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法院应予允许。对于返还的金额,因车辆现值仅为21万元,相比原购买价27万元已经贬值。因双方在恋爱期间对于该车辆均曾占有或使用,因此,对于贬值的部分应由双方分担。同时,鉴于目前该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且抵押贷款均以被告名义办理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车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给付补偿款9万元。

法律知识点

恋爱期间购车,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最好以自己的名义购车。以自己的名义购车能保障你对车辆享有所有权,从而降低日后因分手或离婚而给自己带来的风险。

(2)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车,最好签署一份购车协议。

在协议中明确出资的具体情况以及各自所占有的车辆份额。

(3)不论采用哪种方式购车,在支付车款时请务必用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转账,最好不要用现金。

(4)购车合同、双方签署的协议、购车的相关票据、支付凭证等都必须保留好。

(5)如果双方已经同居,且双方没有签订购车协议明确约定车辆共有方式,该车辆一般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如果双方能证明各自的出资比例,一般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如果不能证明,则等额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