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同居关系结束后遭受对方暴力,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案例10[11]
陈某(女)与段某(男)原系恋爱同居关系,后双方分手,结束同居关系。2020年7月,陈某报警称自己的前男友段某自2014年开始以公开双方交往隐私等方式威胁陈某不得分手,否则让陈某身败名裂。自2020年3月起,段某以短信、见面、邮寄恐吓信、QQ、微信、电话、威胁发裸照等手段威胁陈某人身安全,诋毁陈某名誉,对陈某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并使陈某精神紧张恐惧。公安机关接警后以治安案件处理。后陈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段某对其实施跟踪、威胁、骚扰、谩骂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陈某举示了门诊病历及测评结果报告,证实2014年以来陈某遭受恐吓、骚扰,致其长期情绪低落、焦虑紧张,测评结果为可能严重焦虑症状、可能严重抑郁等。
律师意见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受害者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执行。
在本案中,陈某和段某在分手前系恋爱同居关系,双方曾在一起共同生活,关系较为亲密。虽然双方最终没有走入婚姻殿堂,但双方的关系也因之前是恋人身份而有别于一般的普通朋友关系。因此,陈某和段某可以视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在一方遭受暴力行为时,其可依法寻求法律的保护。段某和陈某虽然已分手,但分手后,段某仍然通过短信、见面、邮寄恐吓信、QQ、微信、电话、威胁发裸照等手段威胁陈某,导致陈某长期情绪低落、焦虑紧张,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此,陈某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和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等证据。法院在审查核实后,认为段某经常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对陈某进行威胁、骚扰,系对陈某精神的严重侵害。故法院对申请人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求予以支持,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段某对申请人陈某实施跟踪、威胁、骚扰、谩骂以及其他危害陈某人身安全的行为。
[1]本案例源自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是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和省妇联于2021年3月6日联合发布的江苏省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2]本案例来自广州海珠法院微信公众号,内容有改编。
[3]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将该费用认为是彩礼,从而比照彩礼返还规则要求返还;也有法院认为既然已经登记,赠与已经完成,故不应予以返还。
[4]本案例改编自陶舒雯“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车辆的归属及分割”一文,该文载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5]本案例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5837号民事判决书改编。
[6]本案例源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5212号民事裁定书。
[7]本案例来自横州法院微信公众号,内容有改编。
[8]本案例来自佛山中院微信公众号,内容有改编。
[9]本案例来自六合法院微信公众号,内容有改编。
[10]本案例源自洛阳中院微信公众号。
[11]本案例源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妇女联合会编写的《重庆市婚姻家庭典型案例评析》(第五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