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结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最高立法机构的立法和修法活动,大量加入“信用”的元素,先后在20余部立法修改中明确规定了与信用密切相关的内容,具体有五种方式,即:(1)规定了国家促进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建设的内容;[54](2)规定了国家支持或鼓励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内容;[55](3)规定政府建立信用管理系统的职责;[56](4)规定相关行业协会的职责或权力中要求“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档案;[57](5)规定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的职责。其中,关于主管机关或部门实施信用管理的职责的规定,是最重要的方式,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行业主导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为相关行业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立法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58]这种规定方式有两种不同的结构安排:一是将信用管理的内容规定在监督管理或具有相似性质的章节;二是规定在法律责任章节。这体现了立法者对信用管理的法律性质有着不同的理解。规定在监督管理或相似性质章节,意味着立法者将信用管理手段看作是一项管理方式,而非责任追究方式。这种理解更贴近目前我国对信用监管的性质的理解,即将信用监管作为一种具有创新性质的、区别于传统监管手段的管理方式,而非法律责任的简单延伸。此外,多数法律都明确了将相关信息记入或纳入信用记录或信用档案或其他信用信息系统的责任主体,明确应该记入或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主要限于违法信息,并明确了这些信息应予公示的法律性质。这意味着,主管机关或部门向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相关违法信息将成为一项普遍性的义务或职责。这也为未来的社会信用立法明确公共部门归集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义务或职责提供了广泛的支持。国务院职能部门主导下展开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修改中的信用元素,反映出了我国目前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碎片化特征。这种特征恰恰与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具体要求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覆盖全社会”的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这也是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未来进一步发展、完善必须解决的问题。
[1]自2012年1月1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施行以来,截至2021年6月1日,包括陕西在内共有12个省、直辖市出台了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或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还有5个省、直辖市发布了社会信用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的送审稿或征求意见稿。此外,还有不少省、直辖市出台了征信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地方社会信用立法也是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表现。但是,本章重点是从历史的角度把握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脉络,揭示制度建设的体系长成与内容演变以及制度建设者在认识和观念上的变化,以获致对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更深刻的理解,而从地方立法实践中很难抽象出这样的历史线索,因此,本章并未涉及地方社会信用立法的讨论。地方社会信用立法主要是规范信用信息、信用监管、信用服务市场与信用环境建设相关的活动,与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内容差异不大,本书其他章节会涉及相关内容的介绍与讨论。
[2]1990年10月17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通知》中提到“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自一九八四年开展以来”,但未查到1984年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相关文件。
[3]1990年10月17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通知》。
[4]俞丽虹.上海:企业评比“重合同守信用”不再政府说了算[EB/OL].(2003-01-01)[2020-03-12] .http://news.sohu.com/34/57/news205395734.shtml.
[5]2016年5月31日《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6〕98号)将《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废止。
[6]2005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落实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7]封红梅.信用评级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9.
[8]这九家机构是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云南资信评估事务所、长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公司、辽宁省资信评估公司、福建省资信评级委员会。
[9]封红梅.信用评级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43.
[10]封红梅.信用评级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45.
[11]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2]前文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于企业的资产状况和合同履行信息进行信用评价的主体地位,缺乏法律上的明确支撑。”
[13]《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4]根据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 〔2012〕2829号)被废止。
[15]《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16][德]尼古拉·杰因茨.金融隐私:征信制度国际比较[M].万存知,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29.
[17][德]尼古拉·杰因茨.金融隐私:征信制度国际比较[M].万存知,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134.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连维良.联合实施信用奖惩共建共享信用中国[N].经济日报,2016-06-23(8).
[20]这四个重点领域,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21]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22]李佳飞.论信用联合惩戒的运行逻辑与立法建议[G]//谭曼,顾敏康.首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优秀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418.
[23]叶必丰.行政组织法功能的行为法机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7(7):109-130,206-207.
[24]叶必丰.行政组织法功能的行为法机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7(7):109-130,206-207.
[25]何玲,岁正阳.奖惩杠杆撬动信用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同联动全力推进联合奖惩备忘录工作纪实[J].中国信用,2017(10):16-31.
[26]吴堉琳,刘恒.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运作逻辑、法律性质与法治化进路[J] .河南社会科学, 2020(3):11-20.
[27]罗培新.社会信用法:原理·规则·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107.
[28]“职务协助,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一事务无管辖权时,依法请求有管辖权行政机关运用职权予以协助的制度。”引自叶必丰.行政组织法功能的行为法机制[J].中国社会科学, 2017(7):109-130, 206-207.
[29]叶必丰.行政组织法功能的行为法机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7(7):109-130,206-207.
[30]蓝麒,王成竹,谭明波.对市场监管逻辑框架的思考[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9(12):40-42.
[31]在政策层面,市场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市场监管是我国政府五大职能之一,包括对消费品市场、金融市场、文化市场、能源市场、交通运输市场等领域的监管;狭义的市场监管则特指消费品市场监管(含有形产品和服务)[见胡颖廉.中国式”市场监管:逻辑起点、理论观点和研究重点[J].中国行政管理,2019(5):22-28.]。本文对“市场监管”采用狭义理解,主要是为了从部门的角度,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市场监管职能视为一个整体,来勾勒这个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状况。
[3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3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34]周莉.《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解读[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4):18-21.
[35]《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五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许可变更事项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许可事项相关信息。”“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种、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项目和检测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信息。”
[36]《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抽检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
[37]2003年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的情况。
[38]2008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召开“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暨诚信档案启动运行工作会议”。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证券期货市场建立以来第一个统一的诚信档案启动,标志着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
[39]本次修正内容为: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即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于被调查当事人自身原因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即“经责令改正仍逾期不履行《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公开承诺”;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中国证监会对有第(五)、(六)项情形的市场主体,统一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排公示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0]吴晶妹.证监会新修订市场诚信监督办法取得四大突破[N].证券时报,2017-12-19(A03).
[41]从证监会自己的统计口径来看,违法失信行为包括市场违法失信行为、内控管理违法失信行为、业务经营违法失信行为、市场交易违法失信行为和其他违法失信行为。《证监会通报2018年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情况》指出:“从违法失信行为情况看,市场违法失信行为中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仍然高居首位,占比50.1%,内控管理违法失信行为占比18.4%,业务经营违法失信行为占比16.4%,市场交易违法失信行为占比13.8%,其他违法失信行为占比1.3%。上市公司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主要是信息披露违法。”
[4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 〔2016〕149号)。
[4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44]特别是考虑到《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查询义务”的规定,“效力期限”规定的这种法律效果就尤为明显。比如,《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在为投资者、客户开立证券、期货相关账户时,应当查询投资者、客户的诚信档案,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事宜。”据此,如果3年前、5年前的违法失信信息因效力期限届满而无法被查询到,此时请求办理相关账户开立的投资者、客户就不会受到这种违法失信信息的影响了。
[45]《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46]《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7]比如《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的情形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情形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就包括“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48]《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9]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全国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数量[EB/OL].(2020-08-07)[2020-10-29] .http://www.pbc.gov.cn/zhengxinguanliju/128332/128352/2875623/index.html.
[50]这八家机构是: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
[51]“从1992到2003年,我国金融业逐渐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债券市场的管理被分割为三家: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归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司债券管理归属于证监会;企业债券业务由发改委负责管理。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也呈现出多主体、多层次的模式,这一点集中体现在不同的监管主体各自负责评定、发布允许市场准入的信用评级机构名单。”引自刘凤.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问题研究[J].西南金融,2017(8):72-76.
[52]《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5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十二条。
[54]这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七条和《电子商务法》第三条的规定中。相对而言,《电子商务法》规定较为简单,仅规定国家“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较为具体,即:“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55]《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56]《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57]《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种子法》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广告法》第七条。
[58]《文物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旅游法》《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外商投资法》《港口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慈善法》《电影产业促进法》《食品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这16部法律都规定了有关主管机关或部门实施信用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