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89-200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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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化工区总体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化工区总体布置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和化工区近期建设项目及远期发展规划等进行编制。在满足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条件时,应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2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在非城镇规划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以保护当地环境、防止污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等原则进行编制,并应与当地的地区规划相协调。

本条文关于设在暂无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化工区的内容,由于化工生产的特性———防火、防爆、防毒要求较高,常对环境造成某些有害的影响,故将化工区设置在人烟稀少的地方,仍为现今常有的情况。在非城镇总体规划区进行规划布置,约束的条件较少。因此,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方面应给予更多的注意。

4.1.3 在工业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工业区的总体规划,并宜利用工业区内的基础设施。

本条适用于在城镇总体规划中的工业区内、已开发的经济开发区或待开发的经济开发区内,进行化工区布置规划。条文中所提出的宜利用工业区的基础设施条件,指的是工业区内、化工区外的条件,它不仅是开发区已有的基础设施,即使是待建的或建设进度比化工区建设进度慢的,亦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基础设施及公用工程的投资可采取分摊的方式。实践证明这样可节约投资,并达到总体经济合理的效果,同时也有利于施工基地的设置及工作开展。

4.1.4 现有化工区进行改建、扩建时,其总体布置不得妨碍城镇的发展、危害城镇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镇的环境及影响城镇各项功能的协调。

本条是对现有化工区进行改、扩建时的规定。改、扩建工程比新建工程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涉及的范围更广,约束条件也更严格,因而要规划出理想的方案难度比新建项目大,因此改、扩建项目不能与新建项目同样要求。本条文根据上述特点,主要从造成不良后果的角度进行限制,尤其应注意对现有环境,包括内部环境及外部环境的影响。调查证明,有些化工区改、扩建时总体规划不当,只考虑化工区本身的发展,而对所在城镇的影响,尤其是潜在影响考虑较少,造成了不利于保护城镇环境、影响城镇发展、城镇功能分区不协调等情况。本条文强调了对外部的影响。

4.1.5 化工区中的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等设施,以及居住区、环境保护工程、卫生防护带、防洪排涝工程、施工基地及固体废物堆场等,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功能,进行合理布置。

2 生产关联密切的工厂应靠近布置,并应满足相互间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及发展等要求。

3 应有利于各工厂的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并应合理布置固体废物堆场的位置。

4 化工区主要交通运输路线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布置,应与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规划路线相协调,并应和区外路线合理衔接。应有利于各工厂货物运输、方便厂际间生产联系,物流宜顺畅,路线宜短捷,并应满足职工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在区内规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车位用地时,应按有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各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并以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要求为原则进行规划。

5 分期建设时,应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并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趋势及具体建设条件留有发展余地。

本条文是化工区总体布置的原则要求,既沿用了一般原则,又结合了现行的市场经济环境对总体布置的要求。例如:为了吸引投资、发展经济,总体布置中应考虑有好的基础设施、集贸市场用地、适应时代的旅游建筑及娱乐业用地,以及私家车停车场。这些用地可以是分散的,也可以是集中的;这些项目的用地,应参照现行的城镇规划用地指标确定。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已经成为了基本建设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本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

4.1.6 设置洁净厂房的医药化工企业应布置在化工区内环境清洁、大气质量较好的地段。洁净厂房与化工区运输主干道的距离宜大于50m。

本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规定作出的具体要求。化工医药洁净厂房与化工区主要运输道路距离宜大于50m,是为避免大量运输车辆的扬尘和废气对洁净厂房的不利影响,这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是一致的。

4.1.7 化工联合企业的总体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体布置应根据联合企业生产大流程,并结合各生产厂内部的工艺流程和上下游厂之间的物流流向及衔接状况进行,应做到联合企业的生产流程顺畅、减少折返与迂回。

2 公用工程设施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方便公用工程各类主干管和线路的布置,宜短捷地与用户相连通。

3 联合企业共用的仓储设施应靠近铁路装卸线、码头陆域区集中布置,并宜靠近区域主要货运通道。

仓储设施的所在地段应便于货流出入,并应满足联合企业生产大流程顺捷的要求。

4 对联合企业中有污染源的厂区布置应有利于缩小污染范围,并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可燃液体和受污染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本条文是针对化工联合企业模式的化工区总体布置而制定的。近些年来,常将有上下游生产联系的化工厂,例如:乙烯厂、聚乙烯厂、聚丙烯厂、聚苯乙烯厂、丁苯橡胶厂等生产厂以及辅助生产厂、公用工程厂等联合组成一大型企业。各厂之间用通道分隔,一个厂可占一个街区,也可以占多个街区,由街区或厂区与通道组成联合企业区。联合企业场地一般采用一个坐标系统。各厂一般是独立经济核算。各生产厂之间有横向联系,又有上下游生产关系。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各厂直接为各生产厂服务,从而形成一体化工程。它与分散式布置的化工区模式不同,在分散模式中,各工厂之间可以有上下游关系,也可以没有,也可以有其他行业的工厂。工厂之间的间隔较大,其间可以是耕地或其他用地,其外形往往不规则。全区可以设一个建筑坐标系统,各厂也可按地形、地物自设建筑坐标系统。本条是专对化工联合企业总体布置提出的要求。

1 联合企业各厂之间有一定的上下游物流流向,物流流向与各厂内部的工艺流程密切相关。因此,要有经济合理的联合企业大布局。不但联合企业各厂之间的大物流要顺、短、少迂回,各厂内部的工艺流程也应顺捷、少折返与迂回,使内部与外部有良好的衔接与协调。总体布置合理是达到节约用地,有效利用土地,减少能耗,降低成本的首要要求。

2 联合企业内的公用工程设施是直接为联合企业各分厂服务的,故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以减少能耗。为了提高管理效率,集中布置是有利的。当地域较大或受某些条件限制,不能全部集中布置时,可采取分区集中布置。西方化工联合企业中的公用工程等辅助设施,大多采用集中布置方式。近些年,国内的化学工业园区,也采用这种布置方式,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3 联合企业共用的仓储设施集中布置,且靠近区域主要运输路线和运输设施,既方便管理又可减少二次倒运,是降低成本所需要的。

4 联合企业厂区内,上下游工厂的性质可以是很不相同的,例如:上游的炼油厂、乙烯厂、乙二醇/环氧乙烷厂、丙烯腈厂等火灾危险性大或兼有毒性,中游的有机化工原料厂,如聚乙烯、聚丙烯、顺丁橡胶厂等火灾危险性亦较大,基本无毒。但下游的加工厂,如薄膜、腈纶毛条、塑料加工厂等的火灾危险性及毒性均较小。因而应按工厂的生产性质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条件进行布置,并尽量缩小污染范围。上述要求主要是对联合企业内部环境质量提出的要求。条文最后提出了对外部环境质量的要求,经济发达的国家早有这方面的经验和规定。本条文拟引入公害的概念,在总体布置中既要考虑厂区内部的环境质量,更要考虑厂区外部的环境质量。本款是从环境保护和防止公害的角度提出这一要求的。

4.1.8 化工区位于机场附近时,其布置应满足机场净空区域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的有关规定。

由于航空业有其特殊的要求,化工区位于机场附近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对化工区总体布置的具体要求。执行本条文既可保证飞行安全,又有利化工生产安全。

4.1.9 化工区内或附近有气象台站时,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气象观测对环境的技术要求。观测场应位于化工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化工区内孤立的建筑物、构筑物距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3倍;成排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平均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50m。

本条规定实践证明是合适的、必要的。执行本条可保证气象台、站所测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连续性和代表性,有利于我国气象事业的发展。

4.1.10 凡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的化工区,在布置中应充分利用已有的防洪、防潮及排涝设施。新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应一次建成。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凡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的化工区,均应按规定采取防洪措施,并指出了化工区内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应采用的标准。

4.1.11 化工区内共用设施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工区自备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总变电站的防洪标准,应与化工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其他各类独立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服务对象的防洪要求确定。

2 化工区内独立石油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液体化学品库的防洪标准应为50年。

3 化工废渣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为100年。

本条对化工区内共用重要辅助设施的防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防洪标准,是根据《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制定的。该技术标准规定:“填埋场场址应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若确难以选到百年一遇洪水标高线以上场址,则必须在填埋场周围已有或建筑可抵挡百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工程。”

4.1.12 全厂性高架火炬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免火炬的辐射热、光亮、噪声、烟尘及有害气体对居住区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影响。

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4.1.12的规定。

表4.1.12  全厂性高架火炬卫生防护距离

注:1 表中距离按火炬中心至相邻设施最近建筑物的最外边轴线或边缘计算。

2 表中下限值适用于采用附壁效应的火炬头、用蒸汽直接助燃的火炬头,以及用蒸汽与空气混合后送入火焰燃烧区的火炬头的高架火炬。

3 表中上限值适用于蒸汽与空气混合后送入火焰燃烧区,且蒸汽用量大于10t/h的火炬头。

4 本表不适用于注2和3以外的火炬。

5 设计采用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本条经多年运用认为是必要的。因为我国地域广阔,情况各异,设置全厂性高架火炬的条件不尽相同,如工厂类别、规模大小、火炬头构造、火炬筒高度、火炬燃烧方式、火炬气量及地区状况等。参照《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中的调查数据,分析了现实条件,提出了全厂性高架火炬与管理服务区、居住区、医院住院部的卫生防护距离。

4.1.13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其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条文中列出了与化工区总体布置有关的三个现行国家标准。要求总图专业人员在布置噪声源时应遵守其中的有关规定。

4.1.14 化工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出口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下游其距离应符合水源卫生保护的有关要求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化工区总体布置中,一般较注意化工区本身的取水口与排水口位置的上下游关系,但对化工区内部污染源对化工区外部有卫生防护要求的设施的影响注意不够。本条文明确提出了内部污染源对“当地”取水口位置的相对布置要求,不应形成“公害”。自我影响由企业自身承担。如影响外部则称公害,是不允许的。

化工厂是用水大户,也是产生污水(废水)的大户,因此对化工厂污水(废水)排出口位置在总体布置中应从环保角度,给予特别的重视,除提出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的下游外,还应考虑在江、河中的排污口复杂水流对水源的影响,保证水源能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4.1.15 污水处理场及受污染消防水收集池,宜位于化工区边缘或化工区外的单独地段,且地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并宜布置在化工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本条为防止和控制化工企业发生事故,或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物料泄漏和污水对周边水体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降低环境风险而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