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生产厂房
5.2.1 厂房建筑形式应综合建设条件、地形地质、气象、地震设防和工艺设备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编织厂房可采用单层、多层、无窗或其他形式的厂房;
2 染整厂房可采用单层锯齿厂房、单层气楼式厂房、气楼带排气井厂房或设排气井多层厂房等;
3 成衣、织袜、羊毛衫厂房宜采用多层厂房。
针织生产包括经编、纬编、染整、成衣、织袜、羊毛衫等,种类较多,各品种生产工艺不同,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工艺特点确定。如编织厂房根据生产工艺特点,不需去湿排雾,可做成无窗厂房,但需要有很好的保温和防结露措施;染整厂房的练漂、染色等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湿热气体,且含有腐蚀性介质,则去湿排雾、防结露、防腐蚀成为了主要问题,在选择厂房时就要考虑排气功能。另外选择有组织排气的先进设备也能减少车间的雾气。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生产厂房的建筑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厂房跨度大,设备布置灵活。为节约利用土地,国家也提高了工厂用地的容积率,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建多层厂房。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厂房,都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结合当地气象、地质等条件综合考虑并选用。
5.2.2 厂房的建筑平面和内部空间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并应做到流程顺畅、操作方便、有利设备安装和管线布置。
5.2.3 染整厂房平面宜避免四周设置附房,对散发大量湿热空气的车间外墙,不宜设附房,必须设置时,可在车间和附房之间设置内天井。
5.2.4 厂房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纬编厂房净高宜为4.0m~5.0m,经编厂房净高宜为6.0m~8.0m。
2 染整厂房锯齿形厂房当设备平行锯齿天窗排列时,风道大梁或现浇单梁梁底高度宜为5.0m~5.5m;垂直锯齿天窗排列时宜为6.0m~7.0m;气楼式厂房檐口高度不宜小于7.5m。多层厂房底层层高宜为7.0m~9.0m,二层宜为6.0m~8.0m,三层宜为5.0m~7.0m。
3 成衣、织袜、羊毛衫厂房净高宜为3.6m~4.5m。
针织工厂的染整厂房与印染工厂类同,本规范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的有关条文,其相应的条文说明适应本规范,不再重复。成衣、织袜、羊毛衫厂房因设备一般不大,可根据车间的大小,厂房的净高能使人感觉舒适即可。
5.2.5 生产厂房门的位置和大小应满足工艺要求,当不能满足设备安装需要时,应预留安装洞。厂房外门应采取避免室外气流影响车间温湿度及机台正常运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