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0.1 新建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机电设备修理量和专业化协作条件,设置车间和设施;
2 修理设施宜由修理车间和相应的辅助设施组成;
3 改建、扩建的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现有能力不足时,可部分新建、扩建或改建。
2.0.2 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污水处理及厂外道路等公用工程,宜与露天煤矿其他辅助企业集中设置。
2.0.3 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维修范围,宜为露天煤矿机电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总成更换及小修任务,以及发动机、机械部件总成、电气总成、金属结构件修理;不承担零配件的加工任务,维修和保养所需零配件应外购或外委解决。
阐明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担负的生产任务范围,强调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设计,要切实做到以修为主,原则上不制造设备,也不制造配件,这是本规范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中“总成”是指由多个零件组成的,可完成某种功能的部件。如发动机总成,电动轮总成,传动轴总成等。
2.0.4 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修理范围,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阐明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担负的生产任务范围,强调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设计,要切实做到以修为主,原则上不制造设备,也不制造配件,这是本规范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中“总成”是指由多个零件组成的,可完成某种功能的部件。如发动机总成,电动轮总成,传动轴总成等。
2.0.5 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年修理任务量应按设备的使用数量(不包括备用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电气设备的修理量应按设备的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计算;
2 机电设备的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宜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本条是按多年来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修理工作量和具体任务量的常用计算方法规定的。通过这种方法计算出全厂及各修理车间的生产任务量,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出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实际规模的大小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当然这种统计计算方法不仅要具有较丰富的设计经验,同时也需要作大量的统计分析工作。对露天煤矿的机电设备目录,要分项逐台进行统计,计算出所要修理的机电设备的台数,然后再按其平均修理周期和使用年限计算出年修理任务量,即生产纲领。各车间再根据生产纲领进行工艺设计。
根据计算的生产纲领来设计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这也是各类机械工厂设计的通用方法。
除附录B中已列出设备维修周期外,其他各类机电设备和总成部件的年修理次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Nn———某种修理作业的年修理次数,式中符号下标注脚n 为1、2、3、4、大时,即代表一保、二保、三保、四保、大修,依次类推;
L———某种设备的年运行时间(h);
Ln———相对应某种设备的修理周期(h);
Ln+1———相对应某种设备高一级修理作业的修理周期(h)。
2.0.6 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工作制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卡车和工程机械保养车间宜采用一班或二班制;
2 其余修理车间宜采用一班制。
2.0.7 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工艺设备和工人设计年时基数,宜按表2.0.7-1和表2.0.7-2确定。
表2.0.7-1 工艺设备设计年时基数
表2.0.7-2 工人设计年时基数
注:1 机械加工、装配、液压件修理、矿山机械修理、矿山电气修理为一类工作环境;
2 冲压、铆焊、喷砂除锈、喷漆、刷漆等车间或场所为二类工作环境。
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工艺设备和工人设计年时基数,是以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工厂年时基数设计标准》JBJ/T 2为基础,根据煤炭工业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生产设备装备的具体情况制定。
根据2007年国务院新公布的《全国年节假日放假办法》,将节假日由原规定10d增加到11d,全年法定工作日由251d改为250d,对“标准”中的“工人设计年时基数”作了相应调整,对一类工作环境第一班、第二班年时基数由1830h改为1820h;二类工作环境第一班、第二班年时基数由1790h改为1780h。并根据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特点对一类、二类工作环境作了注解说明。
露天煤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设计年时基数一般按露天煤矿生产工作日确定,可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