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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他规定
3.3.1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生产)勘察四个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勘察宜在矿山工程可行性研究之前进行;
2 初步勘察宜在矿山工程初步设计之前进行;
3 详细勘察宜在矿山工程施工图设计之前进行;
4 施工(生产)中发现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需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生产)勘察。
本条对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的勘察阶段作了规定。
4 异常地质现象主要指岩溶强烈发育、边坡严重变形、围岩崩落、井身或硐室变形、地下水位突变、废石场地基失稳及废石堆体严重变形等,容易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当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应通过施工(生产)勘察,及时为防治措施提供依据及建议。
3.3.2 对影响石灰石矿山工程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必须进行专项评估和勘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危及矿山生产安全的案例时有发生。岩溶、滑坡、危岩与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地面沉降及活动断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威胁着矿山工程的安全。因此本条强调一旦发现有影响矿山工程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必须进行专项评估和勘察。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专项评估与勘察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3.3 槽探、井探、钻探、坑探等勘探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槽探、井探、钻探、坑探等勘探工作除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外,尚应满足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如《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 87—92等的规定。
3.3.4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应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