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159-2015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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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仪器选择及技术要求

2.3 仪器操作的一般规定

2.3.1 在使用前应对仪器进行检查,在测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2.3.2 采样器采样后,宜现场量记水样容积,将仪器仓中的余留泥沙冲洗干净,一并倒入存样容器。

现场量记水样容积是为了避免水样在运输、保存过程中出现容积的变化,使量记容积与实际容积不符,给含沙量处理结果造成误差,一般应现场量记水样容积。但现实情况是有些情况确实现场量记困难,不得不放宽要求。不能现场量记水样容积的,水样在运输、保存过程中水样容积不能发生变化。

2.3.3 采用积时式采样器进行选点法采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仪器进水口正对流向。

2 仪器舱内外的静水压力相平衡后再采样。

3 仪器取得水样容积与标称容积之比应小于0.9,否则所取水样应作废重取。

仪器采样容积与标称容积之比应小于0.9,是为了防止仪器采样仓进水太多,影响进入仪器仓内水样的代表性及避免操作上引起的成果误差。

2.3.4 采用积时式采样器进行积深法采样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3.3条第1款和第3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站的水深应大于2.0m,二、三类站的水深应大于1.0m。

2 应匀速提放采样器,当水深小于或等于10m时,提放速度应小于垂线平均流速的1/5;当水深大于10m时,提放速度应小于垂线平均流速的1/3。

3 仪器的进水开关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在河底停留。

用积深法采样,如操作不严密,误差较大。本条规定:积深采样,应等速提放,提放速度不能太快。根据试验研究,对提放速度做了限制性规定。规定积深法的适用水深,一类站一般要求不小于2.0m,是为了控制系统误差。仪器的进水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在河底停留,是防止河底较大含沙量水体任意进入仪器。超过多少水深不需漏沙改正应经过试验确定,一般可考虑10m~15m。

2.3.5 采用普通瓶式采样器采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垂线平均流速小于或等于1.0m/s时,应选用管径为6mm的进水管嘴。

2 当垂线平均流速大于1.0m/s时,应选用管径为4mm的进水管嘴。

3 仪器排气管内管径应小于进水管嘴的内管径。

根据国内研究和国外经验,对普通瓶式采样器在不同流速情况下选用不同管径的进水管嘴和排气管嘴做了具体规定。

仪器采样容积按不超过标称容积90%掌握,升降速度可按本规范第2.3.4条掌握,升降时间控制的估算方法如下:

式中:h——水深(m);

vm——垂线平均流速(m/s);

t——升降时间(s);

V——仪器标称容积(mL);

d——管嘴口径(mm)。

可选择不同口径满足公式(3)和公式(4),流速很小时,可不需考虑时间下限。

2.3.6 采用瞬时式采样器采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水深和流速较小时,宜采用测杆悬挂仪器。

2 在水深较大时,应采用悬索悬挂仪器。

3 采样时,采样器口门应正对水流,在采样点停留片刻后关闭口门,再提升仪器。

4 倒水样前,应稍停片刻,防止器外带水混入水样中。

5 采样器取得的水样容积,与采样器标称容积相差不得超过10%,否则应作废重取。

根据过去的实践经验及经常出现的问题,规定了采样和倒水样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2.3.7 采用测沙仪测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使用前,应精确率定、建立工作模型,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2 仪器有预热要求的,应提前按要求的时间对仪器预热。

3 仪器测量时,探头至水面、河底的距离均不得小于仪器的感应范围。

4 仪器使用期间,应保证仪器工作性能处于正常状态。发现异常应及时检查处理。

5 若仪器校测的系统误差不大于2%,原工作模型可继续使用,否则,应停止使用,并重新率定和使用新的工作模型。

本条规定使用现场测沙仪时,应精确率定建立工作模型,是保证测验精度所必需的。精确率定的工作模型如用工作曲线表示,应有足够数量和分布均匀的关系点子,并可绘制成光滑的关系曲线。校测工作曲线规定要用前后两次校测的关系点子来分析确定工作曲线是否变动,以确定原工作曲线是否系统偏离。测量水面及河底附近含沙量时,如探头距水面、河底距离小于仪器的感应范围,将使测得成果产生很大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