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159-2015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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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悬移质输沙率及颗粒级配测验

3.5 悬移质泥沙颗粒分析采样

3.5.1 悬移质泥沙颗粒分析采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移质输沙率测验的水样可兼作颗粒分析水样,也可在同一测沙垂线上,另取水样作颗粒分析水样。

2 经试验分析确定的断面平均含沙量测验的采样方法可兼作颗粒分析的采样方法。未经试验分析前的采样垂线数目,一类站不应少于5条,二、三类站不应少于3条。

输沙率测验水样进行颗粒分析,根据国内外经验,二者采样方法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可以共用一套水样,也可以另取一套水样。

各种全断面混合法作为断颗采样方法,必须符合下式要求,论证如下:

式中:Wsi——第i条采样垂线的泥沙质量。

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各种全断面混合法推导如下:

(1)用等部分水面宽全断面混合法时:

已知:进水管嘴截面积(a)不变;提放速度()不变,垂线采样容积Vi=atiVmi,则式(14)可写成:

符合断颗计算公式的要求。

(2)用等部分面积全断面混合法时:

符合断颗计算公式的要求。

(3)用等部分流量全断面混合法时:

符合断颗计算公式的要求。

3.5.2 一类站和需要做试验的二、三类站,每年汛期应采用五点法在7条~10条测沙垂线上进行2次~3次输沙率测验,观测水温。有床沙观测任务的应加测床沙。沙样均应作颗粒分析。

根据国内经验,对一类站和其他有需要的站,每年汛期用五点法测2次~3次输沙率,作为更明确的规定,增加了测床沙的内容,可使测验资料能满足更多用途的需要。本条是针对沙质河床,非沙质河床可不测床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