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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设备的安全运行,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 矿井井下;
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
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5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6 核电厂的核岛;
7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8 医疗室内;
9灾难性事故。
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对于这些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