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土石方工程
5.0.1 输电线路工程的土石方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的有关规定。采用灰土处理湿陷性黄土的地基时,施工、验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
5.0.2 土石方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减少需要开挖以外地面的破坏,合理选择弃土的堆放点。杆塔基础施工基面的开挖应以设计图纸为准、按不同地质条件确定开挖边坡。基面开挖后应无积水,边坡应无坍塌。
本条强调按设计施工,“减少需要开挖以外地面的破坏,合理选择弃土的堆放点”是为了保护自然植被及环境。
5.0.3 风化岩或较坚硬岩石基坑的开挖可采用松动爆破与人工开挖相结合,但应保持坑壁完整。岩渣及松石应清除干净。
5.0.4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距设计深度为300mm~400mm时,宜改用人工开挖。
机械开挖接近设计坑深时,改用人工开挖可以有效防止坑深超差。
5.0.5 基坑开挖验槽后,地质条件与设计文件不符时,应提请设计处理。
5.0.6 杆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施工基面为基准。拉线基础的坑深应以拉线基础中心的地面标高为基准。
5.0.7 掏挖基础和岩石基础的尺寸及拉线基础的坑深不应有负偏差,其他形式基础的坑深允许偏差应为-50mm~+100mm。基底应平整。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同基基础坑应按最深基坑操平。
5.0.8 杆塔现浇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大于+100mm时,其超深部分应铺石灌浆。
将原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中第4.0.4条分成两条,将基础分为现浇基础和预制基础两类,分别规定基础坑超深100mm以上时的处理措施。
5.0.9 预制基础坑深偏差在+100mm~+300mm的应填砂石处理,遇到泥水坑时应清除坑内泥水后铺石灌浆;坑深超过设计值+300mm以上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或铺石灌浆处理。
将原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中第4.0.4条分成两条,将基础分为现浇基础和预制基础两类,分别规定基础坑超深100mm以上时的处理措施。
5.0.10 拉线基础坑的深度超深且对基础安装位置与方向有影响时,应采取保证拉线对地夹角的措施。
5.0.11 接地沟开挖的长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有负偏差,影响接地体与土壤接触的杂物应清除。在山坡上宜沿等高线开挖接地沟。
5.0.12 杆塔基础坑及拉线基础坑的回填应分层夯实,回填后坑口上应筑防沉层,其上部边宽不得小于坑口边宽。有沉降的防沉层应及时补填夯实,工程移交时回填土不应低于地面。
5.0.13 石坑应以石子与土按3∶1的比例掺和后回填夯实。石坑回填应密实,回填过程中石块不得相互叠加,并应将石块间缝隙用碎石或砂土充实。
为保证回填质量,新增“石坑回填应密实,回填过程中石块不得相互叠加,并应将石块间缝隙用碎石或砂土充实”的规定。
5.0.14 泥水坑应排出坑内积水后回填夯实。
5.0.15 冻土坑回填前应将坑内冰雪清除干净,把土块捣碎、冰雪清除后回填夯实。冻土坑经历冻融期后应及时补充回填土。
5.0.16 接地沟宜选取未掺有石块及其他杂物的泥土回填并应夯实,回填后应筑有防沉层,工程移交时回填土不得低于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