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39-2014 内河通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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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航道

3.0.1 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具体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航道等级划分

注:1 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

2 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入Ⅰ级航道。

内河航道仍按原标准规定划分为7级。由于货船发展迅速,在一些航道上已成为运输的主力船舶,故在划定航道等级时,同时按通航内河驳船和货船的载重吨级划分。

3.0.2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图3.0.2)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3.0.2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横断面图

H—航道水深;B—航道宽度;DLNWL—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1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1所规定数值。

表3.0.2-1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

续表3.0.2-1 

注:1 本表所列航道尺度不包含黑龙江水系和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尺度;

2 当船队推轮吃水等于或大于驳船吃水时,应按推轮设计吃水确定航道水深;

3 流速3m/s以上、水势汹乱的航道,直线段航道宽度应在本表所列宽度的基础上适当加大;

4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本标准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2 黑龙江水系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2所规定数值。

表3.0.2-2 黑龙江水系航道尺度

注:1 通航浅吃水船舶的类似航道,经论证可参照执行;

2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本标准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3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3所规定数值。

表3.0.2-3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尺度

注:1 仅通航货船的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可按其船型尺度研究确定;

2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本标准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本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于通常的天然和渠化河流,黑龙江水系航道和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分别执行第2款和第3款。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的代表船舶和船队尺度除沿用大部分以往所列数值外,还选用了《三峡枢纽过坝货船(队)尺度系列》GB/T 18181和《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JT/T 447所列部分船型及其船舶组成的船队尺度。在确定各等级航道尺度时,考虑到Ⅰ级~Ⅲ级航道均为船队和货船混合通航的航道,仅规定了以船队通航为控制条件的航道尺度,而在Ⅲ级以下航道则同时规定了船队和货船通航的航道尺度。根据船型尺度的实际变化情况,本次修订了Ⅰ级和Ⅱ级航道货轮船型尺度。

黑龙江水系多数为宽浅河流,多年来通航吃水较浅的船舶和船队,并已自成系列。其代表船型主要选自《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 驳船》JT/T 447.3、《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 普通货船》JT/T 447.1,有的则是从该水系通航船舶中优选的船型。根据其船舶和船队尺度对航道尺度作了单独规定。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水深条件良好,适宜通航吃水较深的船舶。在这些航道上通航的船舶主要为货船和集装箱船,其代表船型为从中优选的多用途货船,同时也通航船队。从航道条件和通航船舶、船队尺度综合考虑,航道尺度也作了单独规定。航道水深兼顾了某些油船、液体船等吃水较大船舶的通航要求,航道宽度和最小弯曲半径则兼顾了货船和船队的通航要求。根据船型尺度的实际变化情况,本次修订了Ⅲ级航道货轮船型尺度。

3.0.3 限制性航道尺度(图3.0.3)不得小于表3.0.3所规定数值。

图3.0.3 限制性航道横断面图

H—航道水深;Bb—航道底宽;m—边坡系数;DLNWL—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表3.0.3 限制性航道尺度

注: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本标准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限制性航道采用的代表船型分别选自《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JT/T 447和目前使用的优选船型。在Ⅱ级和Ⅲ级航道仅规定了通航船队的航道尺度,Ⅳ级~Ⅶ级航道则同时考虑了船队和货船通航的航道尺度。在航道尺度中,航道宽度采用底宽,以与目前规划和设计的实际做法相一致。根据船型尺度的实际变化情况,本次修订了Ⅳ级和Ⅵ级航道货船船型尺度。

3.0.4 湖泊和水库航道尺度可采用本标准表3.0.2-1所列数值。受风浪影响的航道应适当加大航道尺度。

有些湖泊洪水期为湖、枯水期为河,水库则多为河道型水库,它们的通航条件与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相似,其航道尺度可按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执行。另外有些湖泊、水库水域面积广阔,受风浪的影响较大,需分析研究风浪对船舶产生的升沉、横摇和漂移的影响,加大其航道尺度。

3.0.5 内河航道尺度的确定,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对枯水期较长或运输繁忙的航道,应采用本标准表3.0.2-1~表3.0.2-3所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上限;对整治比较困难的航道,应采用表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下限,但在水位接近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船舶应减载航行。当航道底部为石质河床时,水深值应增加0.1m~0.2m。

2 内河航道的线数应根据运输要求、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分析确定。除整治特别困难的局部河段可采用单线航道外,均应采用双线航道。当双线航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三线或三线以上航道,其宽度应根据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

3 内河航道弯曲段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应通过分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

4 内河航道的最小弯曲半径,应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货船长度的4倍、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中的大值。在条件受限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航道宽度应加大,加大值应经专题研究确定。流速3m/s以上、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航道,其最小弯曲半径应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5倍或货船长度的5倍中的大值。

5 限制性航道的断面系数不应小于6,流速较大的航道不应小于7。

整治特别困难的局部河段,主要指坡陡流急的急滩,弯曲狭窄、水势汹乱的险滩,水深不足的浅滩以及实行单向通行控制的河段。

我国山区河流航道整治设计中实际采用的最小弯曲半径多在货船或顶推船队长度的5倍以上,少数航道弯曲半径较小,也较接近其5倍长度,因此在条文中规定了山区性急流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的要求。原标准规定了在特殊困难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不能达到要求时,在宽度加大和驾驶通视均能满足的前提下的弯曲半径的下限值。实践证明,即使达到此下限值,在有些时候仍不能满足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在条件受限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不能达到要求时,航道宽度应加大,加大值经专题研究确定的规定。

根据《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 312—2003的有关规定,对流速较大的限制性航道规定了较大的断面系数。在设计限制性航道断面尺度时,要结合断面系数的要求,综合核算确定。

3.0.6 内河中通航海轮或3000吨级以上内河船舶的河段,其航道尺度应根据通航船型、通航船舶密度、航道自然条件和通航安全要求等因素论证确定。

本条系为合理确定内河通航海轮或3000吨级以上的内河船舶的航道尺度新增的规定。

3.0.7 当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经论证需采用特殊的设计船舶或船队时,其航道尺度应按本标准第3.0.5条和附录A的有关规定分析计算确定。

特殊的设计船舶或船队,是指与同等级航道中船舶载重吨级相同而与表3.0.2-1所列船型、船队尺度不同的船舶或船队,以及大于3000吨级的船舶和由其组成的船队。

3.0.8 内河航道中的流速、流态和比降等水流条件应满足设计船舶或船队安全航行的要求。

水的流速、流态和比降对船舶航行影响很大,在设计航道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船舶安全航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