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材料验收
3.0.1 储罐建造选用的材料和附件,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钢板和附件上应有清晰的产品标识。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储罐的使用安全性,本条对建造储罐的材料和附件从标准、合格证书及标识几方面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材料及附件采购的必要的技术条件。
3.0.2 焊条、焊丝、焊剂及保护气体等焊接材料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NB/T 4701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热强钢焊条》GB/T 5118、《不锈钢焊条》GB/T 983的有关规定;
2 药芯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药芯焊丝》GB/T 10045、《低合金钢药芯焊丝》GB/T 17493和《不锈钢药芯焊丝》GB/T 17853的有关规定;
3 气体保护焊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的有关规定;
4 埋弧焊用焊丝和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 5293、《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GB/T 12470和《埋弧焊用不锈钢焊丝和焊剂》GB/T 17854的有关规定;
5 保护气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用二氧化碳》HG/T 2537和《氩》GB/T 4842的有关规定。
本条对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及保护气体等)的订货和验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合同文件和设计文件无要求时,焊接材料的订货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NB/T 47018的规定,详细技术参数还应参照焊接材料的制造标准验收。
3.0.3 施工前,应对钢板逐张进行外观检查,其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8和《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9的有关规定。
对钢板的外观检查,设计有要求时,按照设计要求;无要求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8和《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709的规定执行。
3.0.4 钢板表面局部减薄量、划痕深度与钢板实际厚度负偏差之和,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不应大于相应钢板标准的允许负偏差值。
3.0.5 进口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国外相应的钢制焊接储罐规范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
国内大型储罐(10×104m3以上的储罐)及不锈钢储罐所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多采用进口或按国外标准制造,执行标准的差异使材料质量验收产生争议,并将导致施工质量失衡。本条的规定明确了进口材料的验收应与国外相应钢制焊接储罐规范的规定及设计要求保持一致。
3.0.6 材料复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原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对材料复验的争议较多,且给施工单位增加较大工作量,实际执行中材料复验要求均取决于设计文件的规定,故此次修订时为避免标准执行中的争议,对材料的复验明确按照设计文件执行。
3.0.7 对材料的质量有疑义时,应由材料采购方进行复验。
材料检验和复验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或疑义,本着“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