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75-2014 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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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适用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是露天煤矿的施工依据,施工现场应具备这些文件并建立档案妥善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应保证其有效。

3.0.2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本条明确了露天煤矿工程参建各方的责任。

3.0.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本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并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应推行预控制、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施工过程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纸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评审,提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同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应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本企业相应的控制水平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3.0.4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煤矿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检验涉及多专业时,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应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本条较具体地规定了露天煤矿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1 为了从基础控制工程质量,要求对用于露天煤矿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重要建筑材料的进场进行验收和复检,确保合格。同时,为了保证验收的可靠性,要求监理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参与并形成书面记录。

2 本款强调了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的交接检查,使各专业工种之间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落实各专业工种的质量责任。同时,规定了多专业之间交接检验的确认制度来保障前一个验收合格的工序为下一个工序的合格提供基础。如分流站的施工,基础完成并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

3.0.5 露天煤矿各工程质量检验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工程、固定工程、半固定工程应按工序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记录。

2 工程位置处于移动状态的,在一定的时间间隔或节点位置处应对工程位置进行质量控制,经检查符合设计与安全要求,可继续正常施工,同时形成记录。

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的控制点。由于露天矿的特殊性,采掘场、排土场存在移动帮,对于此部分按时空位置检查验收,检查工作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到界的边坡在到界前的位置应按工序进行检查验收,防止出现边坡超界、边坡未按控制爆破进行,造成安全隐患,同时按时空位置检查也是作为完成工程量付款的主要依据。

3.0.6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2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调整不得施工不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 对涉及露天煤矿安全的防洪边坡等重要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8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露天煤矿工程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9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本条提出了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强调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应按照批复的文件进行施工,变更的设计应有批准文件,否则容易出现施工组织混乱、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难以控制、安全的使用功能不能保障的结果。因此,规定了未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调整不得施工,同时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与材料,涉及露天煤矿安全的防洪、边坡等工程直接影响到露天煤矿的安全使用功能,这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本条规定了应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测,目的在于保证抽样的可靠性。同时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资质,目的在于检测结果的权威性,避免人为的因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条第2款、第5款、第7款为强制性条款。

3.0.7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了露天煤矿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

3.0.8 建设单位应建立露天煤矿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平面控制网应采用三、四等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或三、四等三角网或一级导线网;高程控制网应采用地面三、四等水准网(点),高程应采用国家统一高程系统。露天煤矿工程测量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测量等级要求。

3.0.9 露天煤矿工程资料的汇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资料应由主要承建单位负责汇总,具体资料应由各合同单位负责编制。

2 监理资料应由主要监理单位汇总,具体资料应由各合同单位负责编制。

3 建设单位的资料应由建设单位编制与汇总。

4 露天煤矿的所有建设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汇总。

本条规定了露天煤矿工程资料编制工作的要求。

3.0.10 大型设备组装完毕后,应对工作性能、结构强度、生产能力相关技术参数和指标进行测试,做好记录,并应提出相应的测试报告,经过整机试运转和验收后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