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对组合钢模板的技术管理,提高组合钢模板产品的制作和使用质量,提高模板的周转使用效果,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制定本规范。
推广应用组合钢模板不仅是以钢代木的重大措施,同时对改革施工工艺,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费用等都起着较大的作用。目前,钢模板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工作跟不上,钢模板周转次数偏低、损坏率偏高、零配件丢失较多。所以,为切实加强对钢模板的制作质量和技术管理,加速模板的周转使用、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工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所用的组合钢模板的设计、制作、施工和验收。
本条对组合钢模板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多年来的工程实践,组合钢模板已在各种类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现浇混凝土工程中得到大量应用。在桥墩、筒仓、水坝等一般构筑物以及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施工中,也已大量采用。对于特殊工程,应结合工程需要,另行设计异型模板和配件。
本规范已包括组合钢模板的设计、制作、施工和技术管理等内容,也包含了产品标准的内容。当钢模板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与本规范内容相冲突时,应以本规范为准。
1.0.3 在采用组合钢模板设计和施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
1.0.4 组合钢模板的模数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100 和《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 相一致。
本条要求设计单位在结构设计时,应结合钢模板的模数进行设计,以利于钢模板的推广使用。目前有些设计单位已针对本规范的要求,制订了使用组合钢模板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模数的一些规定。这样使设计与施工结合起来,有利于施工单位使用钢模板。
1.0.5 组合钢模板的设计、制作、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