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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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弯管制作

5.3.1 弯管宜采用壁厚为正公差的管子制作。弯曲半径与直管壁厚的关系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弯曲半径与直管壁厚的关系

5.3.2 弯管弯曲半径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高压钢管的弯曲半径宜大于管子外径的5倍,其他管子的弯曲半径宜大于管子外径的3.5倍。

5.3.3 有缝管制作弯管时,焊缝应避开受拉(压)区。

5.3.4 金属管应在其材料特性允许范围内进行冷弯或热弯。

5.3.5 采用高合金钢管或有色金属管制作弯管时,宜采用机械方法;当充砂制作弯管时,不得用铁锤敲击。铅管加热制作弯管时,不得充砂。

5.3.6 金属管热弯或冷弯后,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热处理。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制作弯管温度自始至终保持在900℃以上的情况外,名义厚度大于19mm的碳素钢管制作弯管后,应按本规范表6.0.10-1和第6.0.11条的规定进行热处理。

2 公称尺寸大于或等于100mm,或名义厚度大于或等于13mm的碳钢、碳锰钢、铬钼合金钢、低温镍钢管制作弯管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热处理:

1)热弯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完全退火、正火加回火或回火处理。

2)冷弯时,应按本规范表6.0.10-1和第6.0.11条的规定进行热处理。

5.3.7 管子弯制后,应将内外表面清理干净。弯管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有裂纹、过烧、分层等缺陷。

2 弯管内侧褶皱高度不应大于管子外径的3%,波浪间距(图5.3.7-1)不应小于褶皱高度的12倍。褶皱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m——褶皱高度(mm);

Do1——褶皱凸出处外径(mm);

Do2——褶皱凹进处外径(mm);

Do3——相邻褶皱凸出处外径(mm)。

图5.3.7-1 弯管的褶皱和波浪间距

3 弯管的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弯管的圆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u——弯管的圆度(%);

Dmax——同一截面的最大实测外径(mm);

Dmin——同一截面的最小实测外径(mm)。

2)对于承受内压的弯管,其圆度不应大于8%;对于承受外压的弯管,其圆度不应大于3%。

4 弯管制作后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直管的设计壁厚。

5 弯管的管端中心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GC1级管道和C类流体管道中,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或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弯管,每米管端中心偏差值(图5.3.7-2)不得超过1.5mm。当直管段长度大于3m时,其偏差不得超过5mm。

2)其他管道的弯管,每米管端中心偏差值(图5.3.7-2)不得超过3mm。当直管段长度大于3m时,其偏差不得超过10mm。

图5.3.7-2 弯管的管端中心偏差

1—要求中心;2—实际中心;L—弯管的直管段长度;Δ1—管端中心偏差

5.3.8 ∏形弯管的平面度允许偏差(图5.3.8)应符合表5.3.8的规定。

图5.3.8 Π形弯管平面度

L—弯管的直管段长度;Δ2—平面度

表5.3.8 Π形弯管的平面度允许偏差(mm)

5.3.9 GC1级管道和C类流体管道中,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或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弯管制作后,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 4730的有关规定进行表面无损探伤,需要热处理的应在热处理后进行;当有缺陷时,可进行修磨。修磨后的弯管壁厚不得小于管子名义壁厚的90%,且不得小于设计壁厚。

5.3.10 弯管加工合格后,应分别填写“管道弯管加工记录”和“管道热处理报告”,其格式宜符合本规范表A.0.3和表A.0.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