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管道元件的加工制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1.2 管道元件在加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标记移植。低温用钢、不锈钢及有色金属不得使用硬印标记。当不锈钢和有色金属材料采用色码标记时,印色不应含有对材料产生损害的物质。
5.1.3 管道组成件在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焊接和焊后热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检验和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