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在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合理开采、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条为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本条文提出“安全可靠、合理开采、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是水泥原料矿山设计应贯彻的方针,“安全可靠”是矿山建设和生产的先决条件,“合理开采、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矿业领域的重大技术经济政策。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泥原料矿山工程的设计,也可用于为其他生产目的而开采的石灰质、硅质及黏土质原料矿山的工程设计。
本条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水泥原料矿山指为生产水泥而服务的主要原料矿山(石灰质原料矿山)和其他辅助原料矿山(黏土质、硅质原料矿山),大中型矿山应按照本规范来执行。为其他用途而开采的石灰质原料矿山,例如钢铁行业为生产生石灰而开采的石灰石矿山等,因为从对原料的要求及开采方式等均与水泥原料矿山相同或类似,故可参照执行。
1.0.3 水泥原料矿山工程应依托水泥工厂和所在地区,并在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文教卫生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下进行设计。
水泥原料矿山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精干主业并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当矿山距离水泥工厂较近时,一些生产和生活设施可与工厂合并使用,以节省投资,提高生产经营效益。
1.0.4 水泥原料矿山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设备、场地及资源。
本条规定矿山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老矿原有条件,避免重复建设,以节省投资。
1.0.5 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故本条规定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矿山安全、节能防火、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各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应执行的国家主要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