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初步设计文件
3.1 基本规定
3.1.1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基本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经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评估或评审报告;经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文件或备案申请报告。
2 经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和评审备案文件。
3 设计委托书。
4 建设场地的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及备案文件。
5 已选定工业场地的实测地形图和工程地质初勘报告。
6 工业场地洪水位、气象、环境等资料。
7 入选原料煤生产煤样试验资料或替代资料。
8 改扩建选煤厂现状、存在问题及可利用的设备、设施等。
9 概算编制所需的有关文件。
10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7款,如无法收集到入选原料煤生产煤样试验资料,可采用地质资料(即钻孔资料)或相邻煤矿生产煤样资料替代,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 50359中第5.1.6条的要求对资料进行调整。
3.1.2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具备下列支撑文件:
1 单独设置供电电源的选煤厂,应有供电电源及用电协议文件。
2 单独设置供水水源的选煤厂,应有经审查批准的水源详查报告及取用水的批复文件。
3 原料煤、产品以准轨铁路运输为主的选煤厂,应有铁路专用线接轨和原料煤运入、产品运出的协议文件。
4 入选原料煤需外购的选煤厂,应有原料煤供煤协议。
5 产品销售意向性协议。
6 单独占地建设的选煤厂,应有占地及土地利用的批复文件。
7 选煤厂建设是否影响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的审核证明文件。
8 选煤厂工业场地选址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复文件。
9 环评报告批复文件。
10 其他应具备的协议或批复文件。
对于群矿、矿区、中心及用户型选煤厂,原煤需从本集团(或本企业)以外购进时,需要订立原料煤供煤协议,以保证原料煤供应的可靠性。
3.1.3 选煤厂初步设计文件常用术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选煤术语》GB/T 7186和《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GB/T 3175的要求。
3.1.4 选煤厂初步设计文件中所使用的量、单位和符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 3100、《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 3101、《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GB 3102.1执行。
3.1.5 选煤厂初步设计文件常用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选煤厂用图形符号》GB/T 16660的要求。
选煤厂初步设计文件常用图形符号主要是指设备流程图中的各种设备符号,设备流程图及数质量流程图中的煤流、水流、介质等线型表示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选煤厂用图形符号》GB/T 16660中相应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