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17-2010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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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管道预制

6.1 管子加工

6.1.1 管子切割前应进行标识移植。低温用钢管、不锈钢管、有色金属管不得使用钢印作标识。对于钛及钛合金、锆及锆合金且不得使用含有卤素或卤化物材料的记号笔作标识。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这是施工过程中的要求,不适用管子及管道组成件的验收。由于部分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低应力钢印。

6.1.2 当采用火焰或等离子切割时,应修磨毛边及清除氧化层。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6.1.3 钛及钛合金管、锆及锆合金管、镍及镍合金管和金属复合管应采用机械加工;不锈钢管和其他有色金属管宜采用机械或等离子方法加工。不锈钢管和钛、锆管及其合金用砂轮机切割或修磨时,应使用专用砂轮片。

检查方法:过程检查。

6.1.4 镀锌钢管宜采用钢锯或机械方法切割。

检查方法:过程检查。

6.1.5 管子切口(图6.1.5)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管子坡口加工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规定。

图6.1.5 管子切口端面倾斜偏差

Δ—切口端面倾斜偏差

1 切口表面应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凸凹、缩口、熔渣、氧化物、铁屑等缺陷;

2 切口端面倾斜偏差应为管子外径的1%,且不得超过3mm。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测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