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33-2009 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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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辅助运输系统

4.2.1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应根据煤矿井下的综合因素和安全、可靠、高效率的要求进行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矿井主运输系统相协调、配套。

2 应满足井下人员和各种物料的运输要求。

3 应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运输效率。

4.2.2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与煤炭运输系统一样,是各运输区段、各运输环节组成的一个整体,条文提出了系统设计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和规定要求。

4.2.2 大、中型矿井井下宜采用与主运输系统分离的独立辅助运输系统。

4.2.3 小型矿井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应与主运输协调一致,宜采用机械化运输。

小型煤矿的井下辅助运输相对来说较为单一,运量、运距及运输物料通常也无特殊要求,为减少工程投资、简化运输系统环节、统一生产管理,矿井设计时辅助运输与煤炭运输尽量考虑方式的通用、设备规格型号的一致。

4.2.4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单一运输方式,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以一种运输方式为主,由多种运输方式组成的混合运输系统。

4.2.6 井下开拓及运行条件适合时,应优先考虑由单一运输方式组成的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尽可能实现物料、设备或人员等的直达运输,其环节少,运行效率高,安全可靠。当根据不同运行要求由两个以上运输方式组成的井下辅助运输系统时,其运输方式的衔接处,应设置安全可靠、方便有效的转换点和转换装置。

4.2.5 在不同运输方式的转换处,应设置物料换装站。

4.2.6 当矿井采用副平硐或副斜井、采区上、下山沿煤层布置且巷道倾角适宜时,从井筒至井底车场、大巷,采区上、下山至回采巷道其辅助运输宜采用直达运输。

4.2.7 地质构造简单,掘进矸石量小的近水平煤层的大、中型矿井,辅助运输可采用无轨运输系统,其井筒的辅助运输(提升)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辅助运输平硐宜采用无轨运输。

2 采用副斜井的矿井,条件合适时,宜采用无轨运输。

3 采用副立井的矿井,提升容器应满足井下最大物件的装运要求和小吨位无轨运输车辆直接进出的要求。

无轨胶轮车当前在我国煤矿上得到了较大的推广应用,如神华神东、兖州、晋城、大同、潞安等矿区,尤其是在西北、内蒙古开发建设的大型、特大型煤矿,条件许可的均优先采用。本条文仅提出了无轨运输系统采用的最基本条件和要求。

4.2.8 采用轨道运输系统的矿井,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条件合理确定大巷、采区巷道与回采巷道的牵引方式,并在以下位置设置车场:

1 不同牵引方式的转换处。

2 采用缠绕式绞车或无极绳绞车牵引且需要多台设备接力运输时,在两台牵引装置的交接处。

轨道运输系统是我国煤矿目前井下辅助运输最常用的方式,运输方式、运输设备繁多。井下车场的设置是其系统的关键之一,直接影响到系统的运行安全与运输效率。

4.2.9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的主斜井,需同时考虑在主斜井中运送人员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架空乘人装置或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的主平硐(主斜井)兼作人员运送时,其人员运送可在巷道的另一侧设架空乘人装置,但其与带式输送机之间必须设有安全隔离措施。主平硐(主斜井)运煤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时,可兼作人员运送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