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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息披露
在信息披露方面,美国1989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市政债券必须发布官方的公告并说明地方政府所负有的主要职责。还规定债券发行前以及发行后,必须要让相关监管机关对发债人的财政情况、负债规模以及偿债能力等出具意见。此外,还要聘任一名专业律师,对发债的正当性等制作一份法律意见书,以保障市政债券相关协议的有效性和可实施性。
日本在信息披露方面,发布《金融商品交易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加大了对违反法律行为的惩罚力度。就地方政府债券而言,地方政府必须公开相关财政信息以及财政恶化经过、改善后的财政情况。
巴西就信息披露方面出台了《财政责任法》进行规定,该法案第48条规定:各州政府的财政管理必须透明,财政的各个文件必须披露且在电子媒介上公开。此外,还鼓励人民举行听证会,[8]并在该法案第51条、第52条等条规定了公开的内容以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