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00问(图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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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闻报道违法犯罪事件时能直接用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普法讲堂

新闻报道不能披露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等真实信息。这也是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精神要求。法律之所以对未成年人作出如此特殊的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社会上的消极影响,减轻未成年人受到的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以及由此造成的心理负担,以免被披露的未成年人产生逆反情绪、对抗情绪或消极悲观情绪,甚至抗拒改造、重新违法犯罪,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如此规定有助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加速改造,有助于其将来重返社会。同时,该规定也是保护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人格权,以及保障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回归社会后开展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