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见法律问题看图一点通(案例插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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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农民专业合作社欠我的钱,我可以将此债权作为合作社的股份吗?

案例背景

顾某是某村村民,原来一直从事长途运输业务。后来,因为一次车祸,顾某转而务农。在从事农业种植后,顾某想加入当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他必须以一定的财产出资。此时,顾某想到本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欠自己5万元钱,便准备用对该社的债权作为自己出资的股份。而该合作社认为顾某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他不能以自己对合作社享有的债权作为股份。

学法有疑

请问农民合作社成员能以对该社享有的债权充抵出资吗?

法律讲堂

在本案中,顾某不能以自己对合作社享有的债权来作为加入合作社的股份。顾某如果要加入该合作社,可以以其他的财产进行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因此,该合作社的说法是正确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一句话说法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既可以以货币资产出资,也可以用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是,其不能用对合作社或者合作社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