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步讯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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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开脱、宽慰型目标涉入

当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总是很难承认自己的犯罪故意,其原因就在于嫌疑人的道德评价的心理障碍。例如,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很难直接承认自己的道德水平低下,才对他人进行的性侵犯,而是寻找开脱和平衡自我道德水平低下的理由,将自己的强奸行为平衡为他人也有性要求,是为了满足他人的性要求才出现的自己的强奸行为。有许多的犯罪嫌疑人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进行了心理的自我平衡,为自己的道德水准进行开脱和平衡。盗窃别人的财物,认为别人的财产是不义之财,自己的盗取没有什么不好;还有的盗窃犯罪嫌疑人将自己的盗窃行为平衡为自己的盗窃技巧高超,不能被别人发现;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平衡是自己拿了别人的钱财,自己给别人办了事,别人也获得了利益,两全其美没有什么不好的;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将杀人的理由平衡为被杀的人太坏、该死,杀他是为民除害等。

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道德范畴上的开脱和平衡强化了行为当时的犯罪动机,促进了犯罪行为的实现,继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这种被开脱和平衡的道德认识仍然停留在嫌疑人的主观意识中,而此时的嫌疑人所处的环境被改变了,审讯室的客观空间不得不让嫌疑人重新审视自己的道德行为问题,即客观存在的道德行为,而这种行为又是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也是社会道德行为所否定的。于此,在审讯的过程中嫌疑人只能选择掩盖罪行的方法来抗审。如果此时审讯人员针对嫌疑人的行为,提出了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真实动机,那么嫌疑人在心理上是难以接受的,以至于不愿意承认,导致嫌疑人对掩盖罪行的强化。审讯活动中审讯人员需要嫌疑人放弃对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需要围绕着审讯的涉案关系来进行。就审讯人员而言,审讯的涉案关系代表的是一种说服犯罪嫌疑人的努力,也就是通过认可和强化嫌疑人心里已经存在的借口或者是合理化的理由,再次涉入或者帮助嫌疑人提出在道德上或者心理上的开脱理由和借口,使其通过“行为原因”,走向说出犯罪事实的目的。

开脱、宽慰型涉案关系的涉入是审讯人员为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减轻其个人责任的心理过程,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减轻其个人责任的心理过程,实质上也是激活了嫌疑人通常采用的歪曲真实目的的行为动机,为其犯罪行为寻找开脱理由的心理行为,帮助嫌疑人减轻道德范畴上的心理责任和罪责感的压力。

首先是通过帮助减轻犯罪行为的道德严重性来降低嫌疑人的罪责感。比照类似行为是审讯活动中常用的宽慰方法,主要是让嫌疑人相信此类行为还有比他更坏的,而且还有许多其他的人也实施了类似的犯罪行为,通过类似的行为比照达到对嫌疑人心理上的宽慰。

其次是通过转嫁客观因素的存在达到对嫌疑人心理上的宽慰,排开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因素,能够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在于客观条件,祸根是客观条件引起的。讯问人员提出了客观条件的同时,那种实施犯罪的涉案关系已经作为该语用行为的背景含义隐含在内容里了,成为“空间的涉案关系的存在”。例如,关于强奸案件的涉案关系,讯问人员并没有涉及强奸这两个字,而是说“这件事对方也有责任,她的美貌讨得了你的喜欢,如果你不喜欢能干出那种事情嘛!”在对嫌疑人进行宽慰的同时,涉案关系也包含在了里面。

再次是通过实施犯罪时的引发条件帮助嫌疑人开脱和进行心理上的宽慰。实施犯罪时的引发条件是多种多样的,有激情状态下引发的条件;有他人行为引发的条件;有历史的前因引发的条件;有社会的不良状况引发的条件;有某些物品引发的条件(如酒后失德);还有某些事件导致的心理不平衡状态等。将其犯罪行为归结于这些引发的条件,使得嫌疑人的心理得到开脱与宽慰。

最后是通过犯罪行为的偶然性称赞闪光行为帮助嫌疑人开脱和进行心理上的宽慰。无论是多么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都有闪光的一面,通过对嫌疑人过去所做过的好事和闪光的行为进行评价赞扬和渲染,来达到对其隐瞒能力和隐瞒水平的降低。在一些犯罪案件中除累犯和惯犯外,大多数属于偶然犯罪,这种偶然犯罪的行为动机是由特定的主客观诱因引发的,通过帮助其分析诱因,说明行为的偶然性,与主流人格的比较,疏通低人格水平的心理障碍,激发“超我人格水平”,促进其“超我”心理认知的形成,以此不断降低隐瞒的动机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