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别投资法律指南: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哈萨克斯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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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税收激励

新加坡政府鼓励新加坡公司提高生产率。根据2010年政府预算开始实施并在2011年、2012年和2014年政府预算中进一步优化生产力和创新抵免计划的内容,新加坡公司可以就6项与生产力相关的活动的支出申请大幅减税。

此外,新加坡还通过《所得税法》和《经济扩张激励法(减免所得税)》为企业提供了多项振奋人心的税收激励。各种激励计划由多个法定机构管理,包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新加坡海事及港务局(MPA)和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海事及港务局管理的税收激励,分别专门针对银行和金融服务行业以及海运行业。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和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管理更普遍的税收激励。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是一个灵活且反应迅速的政府机构,在亚洲、欧洲和北美洲的许多主要商业中心设有办事处。新加坡经济发展局积极在非正式基础上参与讨论拟议投资,并经常对书面申请快速地给出“原则性”答复。

(一)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管理的税收激励

以下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所管理的部分主要税收激励计划:

1.金融部门激励计划(FSI)

金融部门激励计划是一项综合税收激励计划,包括针对金融服务业的若干税收激励。根据金融部门激励计划,税收激励一般分为加强级(ET)和标准级(ST)。加强级适用于被认定为高增长领域和高附加值流程的某些金融活动。标准级则涵盖更广泛的金融活动。

根据企业的员工人数和业务范围,对企业的最初的奖励期限可能为5年到10年不等。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奖励期限可以延长。

·FSI-ST公司

对于2011年1月1日起产生的符合条件的收入,FSI-ST公司有权获得12%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收入清单见《2005年所得税(金融行业激励企业优惠税率)条例》(以下简称“FSI条例”)附件4。

FSI-总部和FSI-基金管理公司(“FSI-FM”)

FSI-总部和FSI-基金管理公司就符合条件的收入有权享受10%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收入清单见《FSI条例》第5和6条。

·FSI-ET公司

FSI-ET公司就符合条件的收入有权享受5%的优惠税率。FSI-ET公司根据以下计划分为不同类型:

(1)FSI-资本市场(“FSI-CM”)

(2)FSI-衍生品市场(“FSI-DM”)

(3)FSI-信贷辛迪加(“FSI-CFS”)

2.针对财富管理业的特定激励

外国信托和慈善信托的外国账户(包括信托项下拥有的任何符合条件的控股公司)的投资收入一般免税。信托必须由新加坡经核准的受托人公司管理。

对于创立人和受益人都是个人或慈善机构的本地管理的信托(包括信托项下拥有的任何控股公司)以及家族投资公司,其大多数投资收入均免税,其收入视作由个人而非信托或公司获取。

对于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居民基金(作为居民公司设立)或非居民基金(作为非居民公司或非由新加坡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设立),来自指定投资的特定收入免税。但是,该基金不能100%归新加坡投资者所有。该等基金的非合格投资者须向所得税审计官支付一笔“财务费用”。该笔费用的金额实际上等同于就其获得的基金收入和利润份额应缴的公司所得税,即使该基金可获豁免。

2009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两个日期均包括在内),对于(除其他条件外)最低投资额为5000万新加坡元的基金,不得100%为新加坡投资者所有的要求已被取消。此外,先前对居民非个人投资者的持股限制已取消。因此,由居民非个人100%拥有的基金现在暂时有资格在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后享受免税。

3.其他特定激励

新加坡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公司可免税。

下列活动也可享受优惠税率:

(1)提供某些离岸保险承保、经纪和咨询服务;

(2)向新加坡金融机构提供某些处理服务;

(3)证券借贷和回购活动;

(4)经批准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公司交易或提供商品衍生品中介服务;

(5)提供有关场外衍生品的清算服务。

(二)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管理的税收激励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负责鼓励外资进入新加坡。税收激励通常是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提供给外国投资者,以吸引其在新加坡设立企业的一揽子计划中的关键要素。新加坡经济发展提供的一揽子计划通常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外国投资者和其专业顾问共同协调确定。

在新加坡开展制造业务或高附加值服务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先锋或先锋服务激励和发展扩展激励(DEI)。先锋身份可使新加坡实体就符合条件的活动享受全额免税,而发展扩展激励可使新加坡实体就某些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享受低至5%的优惠税率。

经批准总部激励计划于2015年10月1日起废止,而在新加坡为网络公司执行符合条件的总部活动或服务的公司可能适用发展扩展激励,但须满足有关条件。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还提供一些激励措施以在某些情况下降低税收规则的严格适用,并鼓励某些经济活动:

1.购置生产设备和资本投资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可就经批准的用于取得生产设备的外国贷款的交付利息全额或部分免除预扣税。

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投资减免额,经批准的海外项目所产生的固定资本支出可享受综合投资减免额。

2.研究和开发

根据经批准使用费激励计划,对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而引入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应付的使用费,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可豁免预提税。政府将于2023年12月31日审核该计划的实用性。

(三)由新加坡海事及港务局管理的税收激励

新加坡海事及港务局监管新加坡的港口监管事宜和海事部门,并对适用于海事行业的一系列税收激励进行管理。

尽管新加坡营运船舶所得的收入一般免税,但新加坡企业从经营外国船舶获得的大部分收入通常需要缴税。但是,新加坡企业可根据海事行业激励——经批准国际航运企业(“MSI-AIS”)就外国船舶的经营所得从新加坡海事及港务局获得免税。此外,这类企业实体从经批准的外国分支机构汇出的符合条件的利润也将免税。

租赁或者租用船舶或者租赁集装箱的某些投资工具的收入经批准也可以免税。经批准的投资工具的投资管理人可以就其所得管理费享受10%的优惠税率。

经批准,某些航运物流公司也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

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海事行业实体享有的现有免税和激励已被合并为三大类海事行业激励。为取得或建造经批准的船舶而就符合条件的贷款支付的符合条件的款项,在改良后的目前激励措施下将自动免除预扣税。此外,供应某些海洋相关服务将享受零税率的商品及服务税(GST)。

(四)由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管理的税收激励

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是一家负责推动新加坡国际贸易和新加坡企业对外扩张的机构。

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管理的主要税收激励是全球贸易商计划(GTP)。全球贸易商计划入选公司就大宗商品、商品期货和所有衍生品工具方面符合条件的交易活动所得收入享有5%或10%的优惠税率。

自2012年4月1日起,关于海外贸易展销会、展览、贸易代表团和海外投资发展所发生的费用(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费用)可自动获得200%的税收减免优惠而无须经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