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妻子擅自卖掉共有房屋,丈夫能否向买房人要回房屋?
案例背景
孟某与妻子赵某结婚3年,有一套共有的房屋,首付和每月的房屋贷款均是二人一同支付。当时为了让妻子高兴,在房屋产权登记时只登记了妻子赵某一个人的名字。后来,孟某发现妻子赵某沉迷于买股票,经常把生活费偷偷用来炒股,导致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二人为此大吵一架,赵某保证再也不炒股。某日,一人找到孟某家中,拿出房屋买卖合同,表示自己已经从赵某手中购买该房屋并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要求孟某立刻搬出去。孟某才得知,原来妻子赵某还是一直在偷偷炒股。
学法有疑
赵某擅自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孟某能否向第三人要回房屋?能否要求赵某赔偿损失?
法律讲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可知,夫妻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在处分重要的共有财产前,应当征得对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私自出卖共有房屋,房屋购买者如果为善意(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另一方就无权追回该房屋,只有在离婚时,才能请求对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本案中,房屋属于孟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无权擅自处置该财产。购房者购房时对交易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不知情,且办理了过户手续,符合主观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以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三个条件。此时,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孟某不能再追回该房屋,也无权要求其进行赔偿。如果孟某因此与妻子赵某离婚,则其在离婚时可以向妻子赵某索要赔偿。除此之外,孟某无权对购房者主张任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句话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出卖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是善意取得该房子,则另一方很难追回房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前,一定要与另一方充分协商、沟通,以免因此影响夫妻感情,损害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