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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 日常消费

12.商家以消费者没有购物发票为由拒绝承担质量保障责任的,消费者该怎么办?

案例背景

某日,王女士带儿子到当地一家知名童装店购物。儿子看上了一件心爱的羽绒服,王女士当即表示买下。老板称若不要发票可再优惠100元。王女士立即就答应了。穿了几天后,王女士发现该羽绒服严重漏羽绒。于是,王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换,但商家称,王女士没有发票,而且已经给予优惠,拒绝退换。

学法有疑

商家未出具发票,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该由谁承担责任?

法律讲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可见,在商家与消费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若商家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商家是需要承担退货、更换等责任的。但消费者要求商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必须证明其与商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这就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可见,购物发票就是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最直接的证据,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凭证,而且商家出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是保障国家税收的需要,不能因消费者未索要而免除。即使商家为了避税而未出具发票,也不会因此免除商家的质量保障责任。案例中,王女士可提供转账记录等其他凭证,证明其与该店存在买卖关系,进而要求该店承担退货等责任。若无其他证据,王女士可查看羽绒服的标牌或标识,要求羽绒服的生产厂家承担更换等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一句话说法

开具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一些价格较便宜的商品时,不向商家索要发票。但消费者一定要保留好其他的购物凭证,比如收据、转账记录等,在出现纠纷时,可通过这些证据证明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