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条款是否合理合法?
案例背景
某日,赵先生到某商场购物,有售货员介绍,购物满2000元即送500元购物券,再次购物时此券可抵现金。经过精心挑选后,赵先生选择了一款价值2999元的床垫。付款后,收银员就送给赵先生一张标有500元的购物券。3天后,赵先生再次到该商场购物,付款时,赵先生拿出购物券准备抵用现金,却被告知此购物券已经不能使用。赵先生和商场负责人理论称,该购物券上并未写明有效期。商家称,购物券抵现金活动只保留2天,本是优惠活动,无需写明,且购物券右下方明确写着“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学法有疑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条款是否合理合法?
法律讲堂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该商场在开展促销活动时,未明确告知顾客促销期限等内容,使顾客对优惠活动产生误解,这种做法侵害了顾客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方式。“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实为“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商场单方面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是商家利用优势地位作出的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赵先生可向工商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三款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第一款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第二款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一句话说法
消费者在遇到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要保持理性购买,要全面了解优惠条件,包括金额、期限等,避免落入商家的陷阱。遇到不合理的交易,消费者要勇于与商家进行协商或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