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禁止自带酒水及收取“开瓶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案例背景
中秋节当日,吴女士一家为庆祝佳节,在家附近的某酒店吃团圆饭。考虑到家人爱喝的红酒和饮料该酒店没有销售,吴女士便自行到超市购买并带到酒店包间内。当天酒店顾客量极大,吴女士未看到张贴的“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结账后,吴女士发现多支付了200元钱。经核实,这笔费用是酒店的服务费。该酒店负责人称,酒店内禁止自带酒水,若消费者自带酒水,则需要支付每瓶100元的“开瓶费”。
学法有疑
该酒店能否禁止吴女士自带酒水?能否向吴女士收取“开瓶费”?
法律讲堂
该酒店无权禁止吴女士自带酒水,也无权向吴女士收取“开瓶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和服务,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该酒店擅自向吴女士收取“开瓶费”,属于强迫交易,侵犯了吴女士的自主选择权和交易自由,对吴女士是不公平的。“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是酒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的,属于格式条款,且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是无效条款。因此,吴女士可以要求该酒店返还已支付的“开瓶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二款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一句话说法
不合规的经营方式必然会受到有关部门的整治。公平交易仍是社会发展的核心,经营者不能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遇到乱收费的情况时,要积极地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法律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