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经营者声明的“赠品免费,概不负责”,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背景
元旦期间,李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4699元的电脑,该商场随赠了一部手机。李先生兴高采烈地回家后,却发现该手机开机不到10分钟就自动关机了,重启后依然如此。李先生又专程打车到该商场,向商场负责人说明情况,并要求该商场更换一部新手机。商场认为手机是赠品,而且当时的宣传单上明确写着“赠品免费,概不负责”,自己没有退换或赔偿的责任。
学法有疑
李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商场能够以“赠品免费,概不负责”的告示免除自身责任吗?
法律讲堂
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为了增加销量,吸引顾客,经常会推出买产品送赠品的活动。但所谓的“赠品”,真的是无偿赠与的吗?经营者“买一赠一”的行为,实际是附义务的赠与。也就是说,经营者不会无条件地送出赠品,顾客获得赠品的前提是消费行为达到了经营者提出的要求,即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商品。若顾客不购买指定商品或消费金额未达到指定要求,经营者是不会给消费者赠品的。因此,经营者赠与的产品有瑕疵,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的质量,即使是促销活动,也不得降低促销产品(包括赠品)的质量。经营者的商业赠与活动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赠品的价值实际上已经包含在顾客购买商品的价格中。经营者所称的“赠品免费,对质量不负责”,不能成为减轻其质量保证责任的理由。
因此,该商场侵犯了李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利,李先生要求商场退换或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一句话说法
商家要诚信经营,对于通过商家获得的商品,商家要保证商品的质量安全,包括赠品的质量。作为经营者,要多了解、学习与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在法律框架下合法经营,商家才能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