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顾客免费寄存的财物丢失,美容院是否应赔偿?
案例背景
周末,李女士到某美容院进行小型的美容手术。在手术前,李女士将携带的提包和手机交给美容院的员工小秦,让其放置于存包的柜子。手术完毕后,李女士想要查看手机和取钱付款时,发现小秦所指的柜子未上锁,里面空无一物。经核实,小秦把李女士的物品放入该柜子时,因接听了一个电话,忘记取钥匙锁柜子。李女士告知美容院负责人,自己的手机价值2700元,提包价值800元,包里还有现金1500元和银行卡等,要求美容院如数赔偿。而美容院称存包是免费的,不应赔偿,且李女士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有多少,仅凭一己之词,是无法要求美容院进行赔偿的。
学法有疑
对于李女士丢失的手机和钱物,美容院是否有责任进行赔偿?
法律讲堂
美容院是否有义务赔偿李女士的损失,关键在于李女士与美容院之间保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及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女士与美容院虽然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李女士是在美容院进行消费的,美容院也设置了免费为顾客存包的服务,李女士将手机和提包交给美容院的员工小秦,委托其存放至柜子时,李女士与美容院之间在事实上成立了免费保管合同关系,其中寄存人为李女士,保管人为美容院。美容院作为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应当妥善保管顾客交付的财物,并在顾客要求返还保管物时,悉数归还。由于美容院的员工小秦在放置李女士的财物时,疏忽大意,忘记取钥匙锁柜门,没有采取措施确保财物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美容院作为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李女士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美容院存在保管关系,证明交付财物的价值,否则,李女士很难按案例中的赔偿数额进行主张。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句话说法
商家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期间,一定要谨慎保管消费者交付的财物。在设置的柜子周围要安装好摄像头或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看管,否则消费者交付的财物丢失,会严重影响商家的经营。同时,消费者要多留个心眼儿,检查一下自己的财产是否安全。建议消费者不要把贵重的物品放在包里,如果需要放在柜子中,一定要声明,并留存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