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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餐馆对顾客在餐馆丢失的随身携带物品是否有赔偿义务?

案例背景

张女士下班后在某餐馆用餐时,看到自己的老朋友在吧台付款,因多年未见,张女士兴致勃勃地起身走向老朋友,将自己的手机落在餐桌上。等打完招呼,5分钟后,张女士回到餐桌时,才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了。张女士马上请服务员找来餐馆老板,要求餐馆赔偿自己丢失手机的损失。但餐馆老板称:餐馆没有义务对顾客所有的财物进行安全保障,而且餐馆的每张餐桌上都张贴了“请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的告示,明确表示拒绝赔偿。

学法有疑

张女士的手机在餐馆被人偷走,餐馆应该赔偿吗?

法律讲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馆、商场、影剧院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餐馆、商店、影剧院等经营者在顾客进行消费时,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不受损害。但消费者不能滥用权利,也不能加重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要求经营者对顾客丢失的任何财物都进行无条件地赔偿,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强制规定。张女士用餐时,并未明确提出将手机交给服务员或餐馆进行保管,张女士与餐馆之间并未形成明确的保管合同关系。餐馆每张餐桌上都贴有“请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的声明,说明餐馆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根据生活经验,顾客反而有义务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张女士虽然不是故意丢失手机,但存在明显的过失,是有过错的,在无法找到盗窃者的情况下,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当然,该餐馆若有监控,可以协助张女士追回损失,但仅仅在道德层面提倡,无法强制要求餐馆赔偿张女士丢失手机的损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句话说法

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人多眼杂,极容易发生自身物品被偷窃的事件。消费者要看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不能仅仅指望饭店看管。针对消费者随身携带的财产,饭店只负有合理的注意及提示义务。因此,在就餐时,要看管好自己的物品,尽量使财物处于自己的视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