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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选举人大代表的过程中,采用威胁手段获得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案例背景

王某在村里素来嚣张跋扈,和一伙兄弟们在村里为非作歹,大家都对他们畏而远之。最近,村里一直在宣传选举乡人大代表的事,王某动了心思,想着当个人大代表能捞点好处,便跟自己的兄弟们说了这个想法。这些兄弟想着若是王某当了人大代表,他们也能跟着沾光,于是大家一拍即合,决定在村里走街串巷让村民们都给王某投票。他们挨家挨户通知,有的村民不乐意给王某投票,王某一伙人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声称如果不给王某投票,以后在村里就别想有好日子过,有孩子的都小心着点儿。村民们生怕这些人做出什么出格的事,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便答应了给王某投票。果不其然,王某最后成功当选人大代表。

学法有疑

王某通过威胁村民当选人大代表,他的人大代表资格有效吗?

法律讲堂

王某通过威胁手段取得的人大代表资格是无效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得干涉。上述案例中,王某威胁恐吓的行为违背了村民的意志,不符合宪法规定的选举与被选举的自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由此可见,虽然王某顺利当选人大代表,但他采取了威胁的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他的当选应当无效,并且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一句话说法

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涉。选举应当经过正当程序,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人大代表资格是无效的,破坏选举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