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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领导干部向监察人员打听监察案情的,监察人员应该怎么办?

案例背景

李某原来是某市某区某乡镇纪委书记,2019年6月,被任命为该区纪委第三督查室办公室主任。李某在某乡镇工作多年,与不少村镇干部关系较好,即使到区纪委工作后,仍与他们之间保持联系。前不久,该乡镇某村党支部书记高某因严重渎职失职被该区监察委立案调查。高某得知自己被调查后,立即联系李某,向李某求情,希望李某和区监察委负责监察本案的监察员打个招呼,并打听一下案件进展。

学法有疑

高某的做法对吗?李某作为区纪委第三督查室办公室主任该怎么做呢?

法律讲堂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多年来,我国各行各业,甚至行政机关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搞关系”“走人情”的思想根深蒂固,这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不利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因此,党中央在反腐倡廉工作中三令五申,严禁“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然而,这一问题却屡禁不止,甚至有一些监察领导干部知法犯法。当然,也有一些执法执纪人员频繁遭遇讲情面、打招呼、问案情等尴尬情况。

按照我国《监察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如果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对于这两种情况,监察人员都应当将有关情况登记备案。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了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保密事项的纪律处分。案例中,高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严重渎职失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和党纪的处置,而且违规找人说情干预,也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李某作为该区纪委第三督查室办公室主任应当严守党纪国法,严词拒绝高某的无理请求,并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察委。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句话说法

公职人员,尤其是监察机关的监察人员,一定要自觉抵制拜金主义、奢靡主义等社会不良风气,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对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要守住道德底线和纪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