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被调查人被留置后,吃住就医有保障吗?
案例背景
苏某,男,中共党员,某市某区民政局主管扶贫工作的副局长。2017年至2019年年初,该市因扶贫脱贫工作需要,大力开展产业扶贫,鼓励各乡镇谋划产业项目建设,并向上级争取了上百万元的产业扶贫专项资金。苏某下村调研期间,发现产业扶贫工作中有利可图,便擅自挪用资金帮助其表弟开办企业,并以该资金入股。苏某本想等着企业资金回笼后,偷偷抹清挪用公款的账目,却不料被区纪委监察委发现。由于苏某有毁灭证据的嫌疑,区纪委监察委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但孙某坚称自己有严重的心脏病、糖尿病,需要回家静养。
学法有疑
苏某被留置后,就医方面有保障吗?
法律讲堂
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是为了便于案情的调查,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留置人员的人身自由,并不会剥夺其休息、安全、吃住、就医等基本权利。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会负责被留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如果被留置人员患有疾病或者身体不适,监察机关会及时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这既保障了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由此可见,监察机关对依法需要留置的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会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等基本生活需求,对于有病或身体不适的被留置人员,监察机关还会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本案中,苏某作为某区民政局主管扶贫工作的副局长,擅自挪用扶贫专项资金,其行为已经涉嫌职务犯罪。在被区纪委监察委立案调查后,苏某企图以身体不适为由逃避调查,这一借口是完全行不通的,如果其确实身体不适,区纪委监察委会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以便其配合案件的调查工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一句话说法
监察机关是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展开调查,并不会因此侵害、损害被调查人员的人身权利。即使被调查人员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检察机关也会保障其饮食、休息和安全,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被留置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任何试图逃避调查的办法都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