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在哪些情况下,被调查人可以被留置?
案例背景
赵某,男,中共党员,S省某市原市委书记。2015年至2018年,赵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牟取工程承揽、职务调动、就职就业、房地产投资经营等事项上的利益。2019年3月,赵某被S省纪委监察委立案调查。后经查明,赵某的妻子、孩子早于2016年移民美国。赵某得知自己被调查的消息后,已经办理好了移民手续,准备潜逃出国。为此,S省纪委监察委立即决定对赵某采取留置措施。
学法有疑
S省纪委监察委可以对赵某进行留置吗?在哪些情况下,被调查人可以被留置?
法律讲堂
监察机关行使留置权,与司法机关实行拘留、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都是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旨在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加快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进行。由于这一强制措施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在具体适用和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以留置为由限制其人身自由。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对哪些人才可以适用留置呢?
我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或者系职务违法犯罪共犯的,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而且涉及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涉案人员存在可能自杀、逃跑、串供、破坏证据等妨碍调查行为的,监察机关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确保涉案人员配合调查。本案中,赵某涉嫌贪污受贿罪,其早已将妻子、孩子送至国外,属于典型的“裸官”,而且被监察部门调查后,赵某办理了出国手续,可能逃跑,非常不利于案件的调查,因此,S省纪委监察委有权对赵某作出留置决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句话说法
迷途知返,尚未晚矣!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纪律意识淡薄,或者一时糊涂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后,要积极悔改,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争取宽大处理,切不可错上加错,妨碍案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