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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行政许可被撤回,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背景

袁某于2012年3月获得了某县国土局发放的采矿许可证,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合法生产经营。2018年,因为上级部门的环保督查,该县国土局决定停关全县所有的矿厂。2018年12月,袁某的矿厂被迫关停,袁某因此损失近50万元。袁某非常气愤,自己有许可证办厂,说关就关了,上哪儿说理去?

学法有疑

袁某的矿厂因为行政许可被撤回而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法律讲堂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确定性和公信力,不能随便更改,这是出于对当事人的保护。在没有法定事由的前提下,如果朝令夕改必定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巨大损害。对此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某县国土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尚处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予以撤回,直接导致袁某的矿厂停产,并因此损失近50万元,这笔损失应当由县国土局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句话说法

行政许可不能随便撤回,如果不是基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行政许可被撤回的,行政机关都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这不仅是法律规定,更应该成为行政机关为了提升公信力而采取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