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在什么情况下,国家机关无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案例背景
罗某经营着一家重庆面馆,生意一直非常火爆。某公安局工作人员邵某看到之后就打算去罗某的餐馆捞上一笔。某天,邵某对罗某说自己最近缺钱花,威胁罗某接济自己一点。罗某知晓邵某在公安局工作,担心自己的餐馆经营出现问题,迫于形势,就当场给了邵某500元现金。
学法有疑
对于罗某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公安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吗?
法律讲堂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实现国家机器运转的代理人,一般情况下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由国家承担,对此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需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负责,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邵某虽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向罗某索要钱财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履行公务的需要,不属于职权行为,而是为了满足私人利益的个人行为。对于罗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邵某个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由公安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句话说法
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都由国家负责,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就不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而是参与公民的民事法律活动,此时对他人权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