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2013年2月18日 人社部发〔2013〕14号)
一、不准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违反程序决定、干预或插手就业专项资金分配。
二、不准截留或拖延下拨就业专项资金。
三、不准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就业专项资金。
四、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私存私放,或与其他资金混存、混支、混用。
五、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设立“小金库”或委托理财,或违规用于部门及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与落实就业政策无关的支出。
六、不准在审批中随意扩大或缩小就业政策补助范围、增减补贴项目、变更补贴标准、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批准拨付就业专项资金。
七、不准弄虚作假、欺诈、骗取、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
八、不准违规在接受补贴的单位兼职、取酬、投资入股。
九、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补贴申领对象的财物,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就业政策补贴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职业中介等经营活动,或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
十、不准违反规定、违反程序、降低标准确定定点培训机构、中介机构、见习基地。
十一、不准向违反培训合同、分包转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发放补贴资金。
十二、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享受补贴政策记录及申领补贴政策的基础材料等。
十三、不准在使用就业专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采取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十四、不准在资金分配、管理、审批等各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五、不准以资金分配、管理、审批为由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列支或提取工作经费、赞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