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律政策全书(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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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宣传提纲

(2008年11月17日 人社厅发〔2008〕88号)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对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背景

我国大学生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建立的公费医疗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办学体制改革步伐加快,高校扩大招生,民办高校增多,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公费医疗范围窄,民办高校学生不能享受,也没有其他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二是公办高校学生公费医疗多是按高校扩招前的 1997年学生人数拨款,多数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经费不足。三是公费医疗拨款由学校包干管理,缺乏互助共济机制,大学生主要限定在本校医疗机构就诊,难以享受社会的医疗服务资源。针对这些矛盾,有的高校组织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有的采取由学生和学校分担费用的办法,这些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但没有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大学生因重病、大病无力医治的现象时见报端,社会反响强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

1998年,国家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定原实行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绝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当时改革范围仅限于有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因此没有涉及大学生公费医疗改革问题。

2007年4月,国务院研究部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当时,考虑到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比较复杂,决定暂不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要求进一步专题研究后,提出解决办法。根据会议要求,由教育部、财政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共同组成调研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2007年,20多个试点城市进行了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探索。少数非试点城市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也将大学生纳入医疗保险。从试点情况看,这一办法较好地保障了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受到了高校及大学生的普遍欢迎。在充分调研总结地方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二、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重要意义

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涉及每个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目前,民办高校大学生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即使同为公立高校,不同地区或者同一地区隶属关系不同的学校,大学生公费医疗的财政补助标准和落实情况也有很大差异,导致不同学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待遇存在很大差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同一地区的大学生,不管所在高校的隶属关系、办学性质如何,都可以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体现了社会公平,也从医疗保险方面落实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关于“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的规定。

二是有利于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的负担,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建立起稳定的政府财政投入机制,大学生医疗保险筹资具有了稳定的来源;通过社会互助共济,疾病风险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分担,能有效地减少学生患大病的后顾之忧,减轻学校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参保的大学生不再限定在校办医疗机构或者单个合同医院就诊,可以同其他参保居民一样选择多家定点医院就医,从而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三是健全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拓宽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明确了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方向是走社会保险的路子,既能与现有制度体系有机衔接,又符合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有利于树立大学生的保障意识,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另外,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动了高校医疗机构与社会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增强高校医疗机构的活力,有利于高校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改善高校卫生工作。

三、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主要政策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行属地管理,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把民办高校纳入保障范围,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当前教育系统的实际。

(三)资金筹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各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为形成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财政补助的具体办法是: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中央属高校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属高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由市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这样有利于减轻部、省属高校集中的地方的财政负担。同时,要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所需资金继续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四)保障方式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卫生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和做好预防保健工作。这样,在制度上,有利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持统一;在保障功能上,既重点保障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又兼顾了普通门诊医疗需求;在费用负担上,既有利于减轻学生医疗费用负担,又有利于减轻学校支出负担。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

各市要按照文件要求,尽快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要完善现有办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要把符合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各试点城市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目标要求,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力争明年3月底前将其全部纳入覆盖范围。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制定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高校要切实抓好大学生就医工作,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