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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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丈夫轻视的妻子怒诉离婚,律师助双方解决矛盾并和好

我喜欢在每一枚结婚戒指内侧刻上彼此善待的祝福。这是婚姻的黄金律,也是让爱持久的秘诀。

许女士第一次来律所咨询的时候,刚做完流产手术两个月,那时是冬天。北京的冬天向来寒冷,冻得人忍不住浑身发抖,许女士的脸却比这冬日还冷。在温暖的室内,她仍然裹着厚厚的棉服,嘴唇发白,气色不是很好,脸上的表情淡淡的。她坚持要离婚,当场就办理了委托手续。律师给许女士端来一杯热茶,她双手捧着。透过热茶缓缓升起的白气,许女士坚硬的表情渐渐柔和了下来,她缓缓地向我们讲述起了她的婚姻。

2011年11月,26岁的许女士和28岁的沈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开始恋爱。认识两年后,许女士和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在北京安家,二人决心认真打拼事业,努力赚钱买房。经过夫妻俩的努力,许女士和沈先生在结婚后的第三年买了房子。让许女士没想到的是,房子非但没有让婚姻变得稳定、幸福,反而激起了更大的婚姻危机。

2015年,夫妻俩看中一套220多万元的房子,首付款需要100多万元。沈先生支付了70多万元,许女士支付了20多万元,两边父母各支援了5万元。许女士还向朋友借了15万元,总算付清了首付款,剩余120万元房款使用了公积金贷款,每月需还贷6000多元。在购房出资上,沈先生多出了50万元。沈先生每月收入将近3万元,许女士每月收入1万多元,因此沈先生觉得自己付出的多,认为许女士占了自己的便宜。为了家庭和睦,许女士并没有与沈先生计较。房子交付后,许女士将独居的母亲接来北京同住,同时,夫妻俩准备要孩子。

2017年,许女士第一次怀孕但不慎流产,沈先生不仅不关心爱护妻子,还和许女士及其母亲发生了争执。沈先生声称:“买房的钱都是我赚的,你们给我滚出去。”这次争吵以沈先生写了一份不再乱发脾气的保证书告终。2017年年底,许女士再次怀孕,但是胎儿发育不全,许女士不得不做了流产手术。沈先生及其家人再次向许女士母女发难,两家人发生了较大的冲突。沈先生要求离婚,并说房子主要是用他赚的钱购买的,应归自己,限许女士在3个月内搬出去,他愿意在6年内支付许女士100万元的折价补偿款。许女士无法接受沈先生提出的苛刻的离婚条件,同时对沈先生失望透顶,就委托我们提起离婚诉讼。

结婚7年,许女士认为沈先生对她缺乏应有的尊重和关爱。沈先生是严重的大男子主义,要求许女士对他言听计从,同时自认收入、存款较多,对房产购置贡献更大,每次争吵都让许女士及其母亲“滚出去”。沈先生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急剧恶化,但他非但没有反思自己,反而在妻子流产后不久就威胁要离婚。许女士表示自己心力交瘁,只想尽快摆脱这段婚姻,但必须争取到应得的财产利益。

在诉讼过程中,李婧德律师发现沈先生和许女士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是丈夫长期处于强势地位,妻子长期容忍,导致双方无法平等沟通,夫妻矛盾日益加深。第一次开庭前,沈先生就向法官表明自己不愿意离婚,但事后却并未对许女士有所表示。得知丈夫的态度后,许女士非常纠结。李律师及时告知撤诉的风险:一是离婚时限会变长;二是沈先生没有做出挽回感情的实际行动,二人的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和好只是暂时的。因此,许女士同意由李律师继续推动离婚诉讼进程。后来,沈先生终于做出实际让步,主动承诺将房产赠与许女士。在李律师的指导下,沈先生和许女士签署了财产协议并公证,约定75%的房产归许女士,沈先生只保留25%。随后,许女士撤诉,双方重修旧好。

从法律上讲,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只涉及离婚诉讼的请求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问题。但是,本案利用离婚诉讼来推动谈判,从而化解夫妻双方矛盾的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

第一,在生育的特定时期,丈夫的诉权受到限制。许女士找到我们时,刚刚做完流产手术两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所以说,此时,沈先生没有离婚诉讼的请求权,只有许女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婚后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律所咨询的客户中,像许女士和沈先生这样的夫妻并不少见——收入较高的丈夫常常出言嘲讽收入较低的妻子,妻子的一再容忍使丈夫越发有优越感,夫妻俩失去平等沟通的机会,最终导致双方感情恶化。但是,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讲,夫妻双方的所有收入都是一人一半,收入较高的一方看不起收入较低的一方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在离婚时,沈先生以自己收入比妻子高为由要求多分房产,也是毫无依据的。

第三,利用诉讼推动夫妻间的谈判。在第一次开庭前,沈先生向法官表明不想离婚,同时劝说许女士撤诉,但是他不肯低头认错,案件陷入僵局。李律师认为,在沈先生没有实际行动之前,撤诉会让许女士在家庭中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同时也会无限拖延离婚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需要提起两次态度坚决、明确的离婚诉讼才能结束婚姻关系;如果原告中途撤诉,下次起诉需间隔六个月,且不算一次态度坚决、明确的离婚诉讼,离婚期限将无限延长。因此,撤诉于许女士不利。同时,如果许女士匆忙撤诉,可能助长沈先生的优越感,让夫妻双方继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无益于双方矛盾的解决。在李律师的指导下,我们运用离婚诉讼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许女士获得了谈判的优势地位,最终成功挽救了这段濒临破裂的婚姻。

沈先生向法官表明不想离婚,并要求许女士撤诉。对律师来说,许女士选择撤诉,我们的工作就已经完成了,但是这并不符合律所的价值观,我们希望能够终局性地解决当事人的婚姻问题。李律师坚定地认为,在沈先生没有明确认错、在财产上未做出实质让步的情况下,许女士匆忙撤诉会使自己的家庭地位更加尴尬。

在本案中,收入较高的丈夫轻视、责骂收入较低的妻子,认为家里的财产都是自己挣来的,据此认定自己高妻子一等。丈夫持有这种想法,对平等的夫妻关系的建立是致命的。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想要争取自己的地位,就应该算清双方对家庭的付出以及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于法而言,夫妻双方所有婚后收入均为共同财产,丈夫要求多分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于情理来说,妻子为家务劳动、生育付出较多,要求分得一半财产也完全说得过去。美满婚姻的前提是保持平等的夫妻关系。因此,夫妻二人都应确立并守护好自己的边界,在对方冒犯和僭越时及时提醒,在必要时也可采用诉讼的方式打破不平等的现状,使双方关系实现平衡,找回婚姻最初的模样。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咄咄逼人、一方一再妥协退让并不是健康的夫妻关系应有的样子,况且有时候,婚姻里一方的妥协退让并不是表示“我错了”,而是表示“我还爱你”。当一方自以为是地把另一方的妥协退让当作纵容,肆无忌惮地挥霍时,对方的爱意被消磨殆尽之日,就是婚姻走到尽头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