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学中的“日月时例”
旧时解说《春秋》的学者中,有一派特别注重《春秋》中的例。他们往往是从分析《春秋》的例入手,来阐发《春秋》中所蕴含着的义。那么什么是“例”呢?“例”其实就是一些记事的规则,同一类的事,用相同的手法记下来,这就构成了“例”。例又有正例与变例之分。因为有些属于同一类型的事件,《春秋》记载的方式会有不同。例如同样是弑君,有的就记载了弑者之名,有的就没有记载弑者之名。这种记事方式的不同,据说都反映了《春秋》作者(也就是孔子)对所记之事的态度差异。宋儒胡安国说:“《春秋》之文,有事同而辞同者,后人因谓之例;有事同而辞异,则其例变矣。”(1)这就是所谓“正例”与“变例”。例如经文记事的“日”与“不日”(是否记载事件发生的日期)、“地”与“不地”(是否记载事件发生的地点)、人物称名还是称字等等,这些在旧时某些经师看来都是有规矩可以遵循的,按照这些“例”来记事(正例),可以表达作者的某种意思;违背这些“例”来记事(变例),则可以表达作者另外的意思。
所谓“日月时例”,就是专门着眼于《春秋》记事中的时间因素的一种例。《春秋》上的记事,有的详细记载了事情发生的具体日期(日),有的只记月份(月),有的则只记季节(时),记什么样的事情要书“日”,什么样的事情要书“月”,什么样的事情仅书“时”,这是有一定的规则的,按照这个规则记事,是正例,表达的是一种意思;违反了这个规则,就是所谓变例,这里面一定蕴含了作者的某种别的意思或者褒贬。这种借分析“日月时例”来剔发《春秋》经义的做法,是旧时经师解说《春秋》经义的重要手段。
在《公羊传》里,已经可以看到这种解经的方式了。隐公元年经云:“公子益师卒。”《公羊传》曰:“何以不日?远也。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意思是说益师之卒,距孔子修《春秋》时已年代久远,孔子已不知其详了。隐公三年经云:“癸未,葬宋缪公。”《公羊传》曰:“葬者曷为或日或不日?不及时而日,渴葬也;不及时而不日,慢葬也;过时而日,隐之也;过时而不日,谓之不能葬也;当时而不日,正也;当时而日,危不得葬也。”同样是记载葬事,为什么有的书日,有的就不书日呢?原来诸侯死后下葬,要有五个月的停灵期,不足五个月而葬,与超过了五个月才葬,分别被称作“渴葬”和“慢葬”,这都要通过书“日”还是不书“日”表达出来。按照正常的情况五个月而葬,那是不须书日的;然而停灵五个月下葬却又书日的,那就表示当时的国家是处于危难状态了。隐公八年经云:“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八月,葬蔡宣公。”《公羊传》曰:“卒何以日而葬不日?卒赴而葬不告。”原来书日与不书日,全看当事国是否赴告。隐公十年《春秋经》云:“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公羊传》云:“取邑不日,此何以日?一月而再取也。何言乎一月而再取?甚之也。内大恶讳,此其言甚之何?《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这里的“取邑不日”,就应视为《春秋》记事之“例”,而隐十年的这段经文,显然是违反了“例”的,公羊家就着意从这一“变例”里发掘经义,说明经之所以这样记事所要表达的意思究竟是什么。文公十五年经云:“晋郤缺帅师伐蔡。戊申,入蔡。”《公羊传》云:“其日何?至之日也。”按照常例,晋人伐国本不必书日的,但这次伐蔡、入蔡为什么要书日?这是为了表明晋军在到达的那天就进入了蔡都。
《穀梁传》在发挥经义的方法上更注重运用“日月时例”,这也构成了《穀梁传》解经的一个特色。与《公羊传》比起来,《穀梁传》对这种手法运用得更加频繁。《公羊传》全书用“日月时例”解经的地方也就不到二十处,《穀梁传》则要多得多。仅以隐公至桓公这二十九年来看,《穀梁传》运用“日月时例”来解经的就有二十二处,其中《公羊》也用“日月时例”来解释的仅有五处;而在这二十九年中,除此二十二处之外,《公羊》绝无一处运用“日月时例”者。另外,《公》《穀》用“日月时例”所发挥的“义”也有差异。《公羊》用“日月时例”解经很少涉及褒贬,而《穀梁》则不同。例如隐公元年经云“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对于经文中没有书“日”,《穀梁》解释说:“不日,其盟渝也。”意思是此盟约后来没有被遵守,“不书日”是一种批评。对该年经文的“公子益师卒”,《公羊》认为“不书日”是因为年代久远,而《穀梁》的解释则是:“日卒,正也;不日卒,恶也。”这就关系到褒贬了,公子益师是“恶”人,故《春秋》不书日以示贬。隐公十年《春秋经》云:“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穀梁传》曰:“取邑不日,此其日,何也?不正其乘败人而深为利,取二邑,故谨而日之也。”这是说“取邑”本来是不当书日的,这里所以书日,是要表达对“乘败人而深为利”行为的谴责。同年经云“冬十月壬午,齐人、郑人入郕”,《穀梁传》云:“日入,恶入者也。”也是对“入郕”之举表示贬斥。诸如此类的例子尚有许多,在在表明《穀梁》在运用“日月时例”的时候加入了不少主观的善恶评价,于是所谓“日月时例”在《穀梁传》里就成了褒贬进退的工具。值得注意的是,《公羊传》运用“日月时例”,实际上只限于“日”,解释《春秋》所以书“日”或者不书“日”的理由,并没有涉及“月”和“时”,因此,严格地说,“日月时例”在《公羊传》中还是不完整的。《穀梁传》就不同了。《穀梁》不仅有许多处对书日、不书日的解说,也有大量的对书月、书时的解说。隐公五年经云:“螟。”《穀梁传》云:“虫灾也。甚则月,不甚则时。”桓公二年经云:“秋七月,纪侯来朝。”《穀梁传》云:“朝时,此其月,何也?桓内弑其君,外成人之乱,于是为齐侯、陈侯、郑伯讨数日以赂。己即是事而朝之,恶之,故谨而月之也。”意思是说,诸侯来朝本来只须书“时”的,但桓公罪恶深重,纪侯居然还来朝他,所以要更详细地记载了月份,以“劝善惩恶”(杨士勋疏语)。
以上是“日月时例”在《公羊传》和《穀梁传》里的情形。可知只有在《穀梁传》里,才有相对完整的“日月时例”。但古人谈到“日月时例”,往往《公》《穀》并称,甚或集矢于《公羊》,那完全是因为何休的注所发生的影响。何休为《公羊传》做解诂,大量运用“日月时例”。在何休看来,《春秋》记事或缀以时(春夏秋冬四时)、或缀以月、或缀以日,都是有一定规矩的,这里体现着《春秋》作者对所记之事的态度。一般说来,大事、重要的事记载偏详,故缀以日;小事、非重要的事记载偏略,故只缀以时。例如“弑例日”、“失礼鬼神例日”、“君大夫盟例日”,是说遇有弑君、祭祀失礼、国君与大夫盟誓这类的事件,记载时都要写明“日”;而“大夫相杀例时”、“筑例时”、“来盟例时”等等,则是说遇有大夫相杀、筑城、外国来参与盟会等事件,记载时只须写明“时”。有时同一类的事情,由于性质有异,“例”亦有异。如记载战争,一般“例时”,但“偏战”则“例日”,“诈战”则“例月”;又如“弑例日”,但“夷狄子弑父忍言其日”,“中国子弑父不忍言其日”。这些据说都能反映出作《春秋》者对所记事件的态度。
许多《公羊》传文中根本没有提到书日、书月或者书时的地方,何休也都用“日月时例”来解释。例如庄公三年经云:“春,王正月,溺会齐师伐卫。”《公羊传》云:“溺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传文仅解释了这个“溺”字,并没有涉及记事的时间问题。而何休注云:“月者,卫朔背叛出奔,天子新立卫公子留,齐、鲁无惮天子之心而伐之,故明恶重于伐,故月也。”这是在解释鲁国大夫溺会合齐国的军队伐卫为什么要标明月份,原来这也是一种谴责,而这种谴责在《公羊传》里是看不出来的。僖公十年经云:“春,王正月,公如齐。”《公羊传》对此没有解释,何休注云:“月者,僖公本齐所立,桓公德衰见叛,独能念恩朝事之,故善录之。”这是说,作《春秋》者在用“书月”来表达对僖公善举的褒扬之意。这显然不能算是《公羊》之义,而只能说是何休之义。僖公十四年经云:“冬,蔡侯肸卒。”关于为什么经记载此条只写季节而不书月,《公羊》无说,何休注云:“不月者,贱其背中国而附父仇,故略之甚也。”正是由于何休在给《公羊传》作注解时大量增加了从日、月、时方面解说的内容,致使后人得到了这样一个印象,似乎《公羊》解经是以“日月时例”为主的。因此我们可以说,早期的《春秋》学中,“日月时例”的运用仅限于《穀梁传》,在《公羊传》中此类内容还很少,通过何休的发挥,“日月时例”才成为了公羊学的一条重要义例。当然,何休的学术也是渊源有自的,据何氏自己说,“往者略依胡毋生条例,多得其正。故遂隐括,使就绳墨焉”。(2)是何氏在作《解诂》之前,就曾依据胡毋生的“条例”对《公羊春秋》做过研究,而且自认为多得其正,于是归纳整理这些条例,用之于经说之中,使公羊派的经说归于正路。因此,“日月时例”也很有可能就在胡毋生的“条例”之中,只是由于材料的缺失,目前已无法加以证明;但如果说汉代的经师们已经善于利用“日月时例”来开掘《春秋》中的经义,应该是大致不错的。
魏晋以后,《公》《穀》之学逐渐衰微,《左传》之学渐成为《春秋》学的主流。《左传》是不大讲“日月时例”的,只有极个别的地方提到了《春秋》之书日。隐公元年经云“公子益师卒”,《左传》在此处有一句解经语:“众父(按即益师)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这是解释为什么经文中没有写明益师卒的具体日期。这只涉及书法,与经义似乎没有什么关系。桓公十七年经云:“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左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更是以史官失载来解释经之所以不书“日”。《左传》涉及的“书日”问题,仅此两条。杜预主张“经承旧史”,主张“史承赴告”,也就是说,《春秋》原本是鲁史旧文,只要不与名教、大义相冲突,孔子都不曾加以改动。这种看法是与公、榖学派“以日月时为例”之说尖锐矛盾的。杜预批评“日月时例”云:
凡日月者,所以纪远近、明先后。盖记事之常,录各随事,而存其日月,不有阙也。国史集而书于策,则简其精粗,合其同异,率意以约文。案《春秋》朝聘、侵伐、执杀大夫、土功之属,或时或月,皆不书日;要盟、战败、崩薨、卒葬之属,亦不皆同,然已颇多书日。自文公已上,书日者二百四十九;宣公已下,亦俱六公,书日者四百三十二。计年数略同,而日数加倍,此则久远遗落,不与近同也。承他国之告,既有详略,且鲁国故典,亦又参差。去其日月,则或害事之先后;备其日月,则古史有所不载。故《春秋》皆不以日月为例。(3)
杜预发现宣公以下书日者较前明显增多,他是用年代久远、史册有所脱漏来解释的。另外史官既承他国之告,各国记事之法又很难划一,反映在《春秋》上自然是“不以日月为例”了。
隋唐以后,《左传》杜注风行天下,研习《公》《穀》的人少之又少,而对以日、月为例的批评倒逐渐增多。孔颖达说:“《公羊》《穀梁》之书,道听途说之学,或日或月,妄生褒贬。”啖助的议论,更具代表性,他说:
《公》《穀》多以日月为例,或以书日为美,或以为恶。夫美恶在于事迹,见其文足以知其褒贬,日月之例,复何为哉!假如书曰“春正月叛逆”,与言“甲子之日叛逆”,又何差异乎?故知皆穿凿妄说也。假如用之,则蹖驳至甚,无一事得通,明非《春秋》之意,审矣。(4)
联系到上引杜预“此则久远遗落,不与近同”之说,啖氏也认为“凡例当书而不书者,皆旧史之文,明非褒贬所要也”。啖氏的弟子陆淳撰《春秋集传辨疑》,则公然表示“凡《公》《穀》日月时例,一切不取”。(5)
宋代学者对于“日月时例”的态度,可以说甚为纷歧。一些人基于对《春秋》“其文则史”的认识,对以“日月时”为例的解经法提出了尖锐的质疑。例如刘敞说:
大凡《春秋》所据者,史也。史之所记,非圣人也,有日不日,有月不月,其事可以考核,其日月不可必知也。假令益师卒时,公实预小敛,或史误不书日,或年久阙脱,仲尼宁得虚增甲子乎?若鲁国史官世世皆贤人,皆知仲尼将修《春秋》,以日月之例见君臣厚薄,故每记卿大夫之卒,谨守此法则可矣。若人自为意,家自为法,或日或不日,或月或不月,皆由此也,安可于数百岁之后,信其此文,以褒贬人君乎?为《左氏》者,既自云史有文质,辞有详略,不必改也,今大夫卒或日或不日,亦详略之一端矣,何以必其皆详邪?学者当如何解此?吾欲闻之。(6)
按刘敞并不一般地反对以“例”说《春秋》,但他反对以“日月时”为例,这根源于他所持《春秋》原为鲁史旧文之说。二百多年鲁国史官的记载,中间难保哪一位史官漏记了某一项事件的日月,仲尼修《春秋》,不可能为之“虚增甲子”。圣人不是不想改经文中的日月,而是不能改,他说:
若夫日月有详略,此皆史文也,圣人所不得改之。又非不欲改也,无所据也。事有善恶,史文虽不实,圣人则正之,何则?事故与日月不同也。假令旧史无日月,今例当日,横增之则不信,不增之则反于例,如此者,圣人所无可奈何也。是以《春秋》不取日月也。若夫人事之善恶,政令之得失,圣人尝上考三五之世矣,与天下共之,故加其意而损益焉,不疑故也。故吾论《春秋》,不以日月为例,岂不然乎!(7)
按刘敞并不否认孔子曾经修《春秋》,笔则笔,削则削,但笔削的仅限于“人事之善恶,政令之得失”,至于经文中的日月,那是无从改起的。因此,《春秋》的书日、书月、书时也就不会有圣人的褒贬存乎其中。
苏辙也反对以“日月时例”解经。苏辙解经重在史实,故而他对《左传》家的“从赴告”、“史阙文”等说法多表赞同,而对所谓“日月时例”,则持全盘否定的态度,不认为其间有什么褒贬。他说:“《春秋》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事成于日者日,成于月者月,成于时者时。不然皆失之也。”(8)就是说书日、书月、书时,要看是什么样的事情。事情的发生是以“日”计的(例如某人的卒、葬),自然要书日;而事情的发生是以“月”或“时”计的(例如水旱灾害),那就要书月或者书时。《春秋》记事凡与此不合的,“皆失之也”,即史文失载之故。
还有些学者受唐人啖、赵、陆的影响,不信三传,自求经义,例如孙觉,就认定“《春秋》不以日月为例,详略因旧史尔”。(9)
南宋的叶梦得对三传都有批评,激烈地反对“日月时例”。他说:
《春秋》以日月为例欤?曰:否。系事以日月,史之常也,有不可以尽得,则有时而阙焉。《春秋》者,约鲁史而为之者也。日月,史不可以尽得,则《春秋》亦安得而尽书哉!必将以为例,有当见而史一失之,则凡为例者,皆废矣。故日月不可以为例。为是说者,《公羊》《穀梁》之过也。然则何以有日或不日?有月或不月?此史之阙,而《春秋》不能益也。(10)
按梦得之意,“日”“月”既然为例,那就应当具有规范性,不可忽此忽彼,变幻无常。然而《春秋》中的“日月时”既为历代史官所书,那就很难避免个别的漏记与讹误,而这些是修《春秋》者无法订补的。叶氏的结论,自然是日月时不可以为例。针对《公羊》解隐三经文“癸未葬宋缪公”,有所谓“渴葬”、“慢葬”、“不能葬”、“危不得葬”等种种说法,叶氏批评说:
传为此六例,专在日月也。使二百四十二年之间,以事系日,无有一阙者,则此例尽行或可矣。若当日而或阙其日,经既不敢辄增,则所以为例者,岂不尽废哉!日月为例,《公羊》《穀梁》之说也,以经考之,盖无有尽契者,故复以变例为之说。夫褒贬取舍,以义裁之则无常,或可变也;日月者有常而不可易,日月而可变,则复安所用例乎!故渴葬与慢葬,均于不得礼也,渴葬则不及时而日,慢葬则不及时而不日;过时均于不能葬也,或隐之而日,或不隐之而日,此何理也!吾尝以是遍求之,未有不如是两可而得以移易者,然后知所以为经者,不在是也。(11)
朱熹也是一个“日月时例”的批判者。他根本不相信所谓“一字褒贬”之说,对传统《春秋》学中的所谓“义例”,也大不以为然,他说:
《春秋》传例多不可信。圣人记事,安有许多义例!如书伐国,恶诸侯之擅兴;书山崩、地震、螽、蝗之类,知灾异有所自致也。(12)
对所谓“日月时例”,朱熹更是深致不满:
或有解《春秋》者,专以日月为褒贬,书时、月则以为贬,书日则以为褒,穿凿得全无义理!(13)
朱子对当时及后世学者的影响很大,故元明以后,宗朱学者多否认《春秋》有所谓“日月时例”。
在宋代学者中,持有与上述刘、苏、孙、叶、朱诸人类似的观点者很多,他们或者专研《左传》,笃守古文家说;或者主张《春秋》只是孔子直书其事,褒贬俱在叙事之中;或者不信三传,主张舍传求经。尽管他们对《春秋》的看法可能有千差万别,但认为《春秋》并非通过书日、书月、书时来表达褒贬,这一点则是共同的。但宋代学者中也有人笃信有所谓“日月时例”,崔子方就是一个突出的代表。崔子方的《春秋》学,也属于“舍传求经”的一派,他抛开三传,自求经义,当然也就摒弃了《公》《穀》用“日月时例”所阐发的褒贬,但却吸收了《公》《穀》探求经义的方法。崔氏解经最主要的着眼点就是《春秋》中的例,而在诸“例”之中,最核心的就是“日月时例”。崔氏云:
尝论圣人之书,编年以为体,举时以为名,著日月以为例。《春秋》固有例也,而日月之例,盖其本也。(14)
那么“日月时例”是怎样产生的呢?崔氏云:
《春秋》之法,以为天下有中外,侯国有大小,位有尊卑,情有疏戚,不可得而齐也。是故详中夏而略外域,详大国而略小国,详内而略外,详君而略臣,此《春秋》之义,而日月之例所从生也。(15)
按崔氏之意,《春秋》是记事之书,记事的详略,蕴含有“义”在,而详略又是通过书日、书月、书时表现出来的。“著日以为详,著时以为略,又以详略之中而著月焉,此例之常也”。然而实际的情形要复杂得多,《春秋》的书日、书月、书时并不是那样整齐划一的,于是又生出“变例”来:
然而事固有轻重矣,安可不详所重而略所轻乎?其概所重者日,其次者月,又其次者时,此亦易明耳。然而以事之轻重错于大小尊卑疏戚之间,又有变例以为言者,此日月之例至于参差不齐,而后世之论所以不能合也。(16)
崔氏著有《春秋本例》一书,就是把《春秋》中各类事项按照日、月、时分别进行归纳,每种例中又分成“著例”“变例”两种。按照他的说法,整个《春秋》完全被“例”特别是“日月时例”充塞着,对《春秋》的诠释,也就变成了对“例”的梳理以及对“变例”的曲说弥缝。
孙复也是一位自觉地站在三传之外,来对三传进行重新审视的学者,他著有《春秋尊王发微》,努力剔发《春秋》中的讥贬之义。至于怎样来表达不同的讥贬程度,孙氏则利用了“日月时例”之说,他自定其例云:“《春秋》之法,恶甚者日,其次者时,非独盟也。以类而求,二百四十二年之诸侯罪恶轻重之迹,焕然可得而见矣。”(17)
胡安国著有《春秋传》,曾被元明以后的人与三传并称为“四传”。在胡氏《春秋传》中,对《公》《穀》的“日月为例”多所批评,但胡氏自己,在阐发《春秋》经义时也依然是用“日月时例”。他在解释隐公元年“公子益师卒”之没有书“日”时说:
其不日,《公羊》以为远,然公子彄远矣而书日,则非远也。《穀梁》以为恶,然公子牙、季孙意如恶矣而书日,则非恶也。《左氏》以为公不与小敛,然公孙敖卒于外而公在内,叔孙舍卒于内而公在外,不与小敛明矣而书日,《左氏》之说亦非也。其见恩数之有厚薄欤?(18)
胡氏不满于三传所揭经义,但并非不满三传所用揭示经义之法,他也着眼于经之不书“日”,只是所揭意蕴与三传不同。隐公六年经云“秋七月”,此下并无记事,《公羊》解释说:“《春秋》虽无事,首时过则书。”胡安国则利用“日月时例”发挥说:
既书时又书月者,时,天时也;月,王月也。书时又书月,见天人之理合也。《易》不云乎,“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贞”。若夫上下异致,天人殊观,圣学不传,而《春秋》之义隐矣。
按这样子来发挥经义,已远非《公》《穀》所能望其项背。那么,为什么这些一扫三传传义、主张舍传求经的学者,反而会钟情于《公》《穀》所创以日月时为例的解经方法呢?其实道理也很简单,这些人摆脱三传,试图直接从经文中领会经义,必然会走上逞臆说经之途,试想《春秋》那纲要式的简单记事,如何能从中挖掘出经义呢?“日月时例”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附会的方法。
元明时期,情况与宋代大致相同,对以“日月时例”说经,有排斥者,亦有遵行者。排斥者如程端学,他说:
日月者,纪事自然之法也。如日月不可用,六经诸史将废之矣!惟其有用也,是以不得而废矣。《春秋》非不欲尽书日月也,然旧史有详略焉,有阙文焉。其无日月,不可得而益;有日月,又不可得而去也。无日月而益则伪,有日月而去则乱,故《春秋》纪事,有有日月者矣,有无日月者矣。《公》《穀》见其有日月与无日月也,求其说而不得,从而为之辞,或牵彼以就此,或例此以方彼,自知不通,则付之不言,故日月之例,为《春秋》蠹矣。(19)
而遵行者,则有赵汸,他说:
上下内外之无别,天道人事之反常……则又假日月之法,区而别之。大抵以日为详,则以不日为略;以月为详,则以不月为略。其以日为恒,则以不日为变;以不日为恒,则以日为变,甚则以不月为异。其以月为恒,则以不月为变;以不月为恒,则以月为变,甚则以日为异。将使属辞比事以求之,则笔削变文特笔,既各以类明,而日月又相为经纬,无微不显矣。(20)
清代学术,趋向征实,因此多数学者,对迹近逞臆说经的“日月时例”,均不甚认同,像顾炎武、毛奇龄、陈寿祺等人,都曾发表过一些批评以日月为例的言论。只有刘逢禄等今文学者,坚持《公》《穀》的以日月为例之说。由于自宋以来,两派在这个问题上有长期的争论,到了清代末期的今文学者,对这个问题的论述就显得比前人更加精巧严密,也更加圆通。例如廖平就把“日月时例”中的“月”剔除出来,扫清了此说的一些障碍,他说:
正传言日、时例者二十余条,惟言“何以不日”、“何以时”,无以“月”为正例之文。《春秋》记事,大事记之详……故记其日;小事则从略……皆例时。大事日,小事时,一定之例也,亦记事之体应如是也。至于轻事而重之,则变时而月、日焉;重事而轻之,则变日而月、时焉。事以大小为经,例以日、时为正,一望而知者也。而月在时、日之中,为消息焉。凡月皆变例。……何氏误以月为有正例,则正例有三等,无以进退,而于二主之间,又添一主,则正变不明,端委朦混,治丝而棼,故使人嗤为牵引射覆,此其巨谬也。(21)
按廖氏所谓“正传”,是指《公羊传》,他说正传“惟言‘何以不日’、‘何以时’,无以‘月’为正例之文”,并不准确。因为正如我在前面说过的那样,《公羊传》只有关于“日”与“不日”的辨析,并无“何以时”之文。但他毕竟看出了《公羊传》里的“月”并不构成所谓“例”。
后来皮锡瑞作《经学通论》,也吸收了廖氏的说法,并做了进一步的申论,他说:
《春秋》正变例,以日月时为最著明。正例日则变例时,正例时则变例日,而月在时、日之间,《公羊》《穀梁》说已详晰,而后人犹疑之者,以解者繁杂,未有简明之说以括之也。……《春秋》记事,大事记之详,如君夫人葬、薨,大夫卒,天王崩,外诸侯卒,大异、宗庙灾,祭事盟战,所关者大,重录之则详,故记其日;小事则从略,如来往、如致、朝聘、会遇、外盟外战,一切小事,皆例时。大事日,小事时,一定之例也。亦记事之体,应如是也。至于轻事而重之,则变时而日月焉。重事而轻之,则变日而月时焉。事以大小为准,例以时、日为正,一望而知者也。而月在时、日之中,为消息焉。凡月皆变例。大事例日,如盟例日,而桓盟皆不日而月,变也。柯之盟时者,变之至也。此日为正,月为变,时为尤变之例也。小事例时,如外诸侯葬例时,月为变,日为变之甚。此时为正,月为变,日为尤变之例也。又如朝,时也,变之则月,尤变则日。用币,时也,谨之则日。因其事之小,知其日、月之为变。外诸侯卒例日,变之则月,尤变则时,因其事之大,知其月、时之为变。凡变则有二等,以差功过浅深。故月皆变例,从时而日,从日而时,皆变之尤甚者。有条不紊,纲目明白。……浅人以为经承旧史,或时或月或日,皆无义例,则断烂朝报,可为确论矣。
按皮氏所说,明白透彻,自成系统,是所谓“日月时例”的最为圆通的表述。
现在要问,《春秋》里的书日、书月、书时,究竟有没有蕴含着褒贬或者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呢?站在今人的立场来看,以“日月时例”来解释《春秋》,究竟是否合理呢?或者换句话说,我们今天应该怎样看待传统《春秋》学里的“日月时例”呢?这个问题并不是很好回答的。古人所以对此有纷纷之论,其源盖在于对《春秋》的基本看法有分歧。如果把《春秋》看作基本上是鲁史旧文,那就很容易对《公》《穀》的“日月时例”产生怀疑。前面提到的唐以来学者对“日月时例”的批评,很多都是甚有理据的。确实,如果《春秋》出自鲁国的史官,那么二百四十二年的史文,书时、书月、书日,不会是整齐划一的,如有误记、漏记,生当后世的孔子,该怎样去修订缀补?而且《春秋》中确有“郭公”、“夏五”之类的残缺经文,很明显并没有经过孔子的加工。因此说《春秋》并不以“日月时”为例,是比较容易让人信服的。但今文学派却不这样看。今文家反对把《春秋》看成是鲁史旧文,他们大多以为经文是孔子所作,主张有所谓“一字褒贬”,他们说如果《春秋》真是仅仅直书其事,褒贬自见,那普通的史官优为之,何必还要仰赖孔子?哪里还会有什么“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而且《公羊》《穀梁》传自先秦,没有人能够否定它们在《春秋》传授史上的地位,难道《公羊》《穀梁》上的以日月为例,都是战国儒者的捏造不成?
元人黄泽是主张《春秋》有“例”的,这例中当然包括“日月时例”,他说:
三传皆用例,虽未必尽合圣人,然不中不远。近时说者则以为夫子《春秋》非用例,若如此,则夫子作《春秋》,止是随事记录,止如今人之写日记簿相似,有何意义?惟其有正例、变例,方可推求圣人本意。……若说圣人止备录,使人自见,则但是史官皆可为,何以见得《春秋》非圣人不能作?(22)
黄泽的弟子赵汸基本上继承师说,主张回到三传去,特别强调区分“史法”与《春秋》“书法”。赵氏在所撰《春秋集传序》中,归纳了“策书之例”(23)十五项,这就是所谓“史法”;又归纳了“笔削之义”(24)凡八项,这就是所谓“圣人之书法”。“此八者,实制作之权衡也”。(25)在八项书法中,第七项叫作“因日月以明类”,讲的就是“日月时例”。赵汸的归纳史法与书法,意在批评治《春秋》学者的两个倾向,一种倾向是以孔子的《春秋》为“法书”,专门惩恶罚罪;另一种倾向则是以孔子的《春秋》为“实录”。“知《春秋》存策书之大体”,“则谓之夫子法书者不足以言《春秋》矣”;“知《春秋》假笔削以行权”,“则谓之实录者不足以言《春秋》矣”。(26)在赵汸看来,《春秋》既不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有贬无褒”、“深文周纳”,恰如“刑书”一般,也不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只是“直书其事”,与史册没有任何区别。《春秋》是既存史实,又有褒贬;既有“史法”,又有“圣人之书法”。这是一种折中的立场,调和的立场,但也许正是汉唐以来儒者不断探索而终于得到的、能为多数人所接受的《春秋》之定位。
以今日之观点看来,《春秋》既本为记事之史书,当其记事之时,遵循一定之规则,也是情理中事,前辈学者往往把这视为“史例”或“史法”,宋人林之奇有说云:
或曰:经之书月书日,岂都无意乎?曰:此史例也,非经意也。何以言之?夫史以编年为书,故必书日月以次事之先后。若事无巨细,概书月书日,则事紊而无条矣,势必先为之法。何等事则时而已,何等事则月之,何等事则月而又日之,所以分事之轻重缓急也。故事之缓者则书时或月,事之急者则书日焉。所谓缓者何?人事则朝聘、会遇、侵地、伐国、逆女、乞师,灾异则螟、水旱、无冰、星孛之类,皆非一日之事,故或时或月焉。所谓急者何?祭祀、盟战、外诸侯内大夫卒,灾异日食、地震、星陨、火灾之类,皆一日之事,故日之也。间有当日而不日者,史阙文也。(27)
按林氏之说的基本点,是把《春秋》看作是史文,实际上是与孟子“其文则史”相一致的。既是史文,则《春秋》中的书日、书月、书时,只与记事的需要及可能相关。有些事情本非一日之事,自然不可能书日,只能书月或书时;有些事情虽然应当书日,但记事者限于条件,不能确知其详,自然也难于书日。这是一种相对较为冷静与客观的看法。问题是这种“史法”有时确实反映了作者对所记事件的态度,例如哪些事该详,哪些事该略,哪些事在作者看来比较重要,哪些事在作者看来不甚重要,作者的这种态度有时也可以看作是“经义”的,因此这部分“史例”与“经例”也就很难分开,或者说,“史例”与“经例”事实上有重叠的地方。因此,经师们对于《春秋》的某些以“日”“月”“时”为例的解释也就有其合理之处。当然,这须要仔细地辨析,看哪些“日”“月”“时”确能反映《春秋》作者(或曰孔子?圣人?)对所记事件的态度,而哪些则属于经师们的过度发挥。总起来说,把《春秋》中的书日、书月、书时统统看作是“例”,是所谓“一字褒贬”的体现,固不免有生拉硬扯、穿凿附会之嫌;但是完全否认这些日、月、时中蕴含有若干经义,恐怕也非的论。
(原载《中国经学》第一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 (宋)胡安国:《春秋传》卷首,《四部丛刊》本。
(2) (汉)何休:《公羊解诂序》,《十三经注疏》本。
(3) (晋)杜预:《春秋释例》卷一“大夫卒例”,《丛书集成》本,第26页。
(4) (唐)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九,《丛书集成》本。
(5) (唐)陆淳:《春秋经传辨疑》凡例,《丛书集成》本。
(6) (宋)刘敞:《春秋权衡》卷一,《四库全书》本。
(7) (宋)刘敞:《春秋权衡》卷八。
(8) (宋)苏辙:《春秋集解》卷一,《四库全书》本。
(9) (宋)孙觉:《春秋经解》卷三,《四库全书》本。
(10) (宋)叶梦得:《春秋传》卷一,《四库全书》本。
(11) (宋)叶梦得:《春秋三传谳》卷一,《四库全书》本。
(12) 《朱子语类》卷八十三,中华书局1986年版。
(13) 《朱子语类》卷八十三。
(14) (宋)崔子方:《春秋本例序》,《四库全书》本。
(15) (宋)崔子方:《春秋本例序》。
(16) (宋)崔子方:《春秋本例序》。
(17) (宋)孙复:《春秋尊王发微》卷一,《四库全书》本。
(18) (宋)胡安国:《春秋传》卷一,《四部丛刊》本。
(19) (元)程端学:《春秋或问》卷一,《四库全书》本。
(20) (元)赵汸:《春秋属辞》卷十四,《四库全书》本。
(21) 《公羊解诂十论》之《无月例论》,《六译馆丛书》本。
(22) (元)赵汸:《春秋师说》卷上,《四库全书》本。
(23) 赵汸曰:“策书者,国之正史也。”见《春秋属辞》卷一。
(24) 赵汸曰:“其所书者则笔之,不书者则削之……笔削之例有三:曰不书,曰变文,曰特笔。”见《春秋属辞》卷八。
(25) (元)赵汸:《春秋集传序》,《四库全书》本。
(26) (元)赵汸:《春秋集传序》。
(27) 引自(清)朱彝尊:《经义考》卷一百八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