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从农村社会管理到农村社会治理
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农村社会管理的主要模式是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基层政权的构建是通过土地革命、合作化运动逐步建立起来的。1958年后,国家主要是通过人民公社来实现对基层的管理,这种模式使得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干预过于深入,有着很强烈的“管控”意味。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迅速推行代替了人民公社体制,形成了“乡政村治”模式,存在两种独立的权力来分管乡村社会,即基层乡镇政府掌控的部分行政管理权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共同行使的自治权,目的是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以及促进基层的发展。1987年颁布实行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使村民自治在法律上有了保障。近些年来国家提出要建立新型城镇化的战略目标,使得农村社会的文化、政治、经济等都有很大变化,成为一个更具复杂性、多元性、动态性的基层社会,原有的略显死板的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农民日益增长的对民主与自治的需求,他们更加注重对农村公共事务的亲身参与和管理,追求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局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学者们对社会治理理论的研究热潮推动了社会治理理论的快速发展。将治理理论应用于农村社会建设,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理论,并以此推动我国农村社会发展成为学者们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关注的焦点。农村社会治理是以基层政府、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村民个体等为治理主体,以农村社会为治理对象,通过多种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农村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障农民利益,推动农村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农村社会管理中,管理者因素占更多比重,而农村社会治理中,制度占更多比重。从农村社会管理到治理的转化,也渐渐实现了基层政府、村委会对人、事从管理到治理的这一跨越。(156)在农村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新阶层的涌现、乡村格局的复杂性,使单一项度的管理已经无法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需求,农村社会出现各种矛盾与漏洞。而整合农村社会中的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基层事务治理中去,不仅能节约国家的行政资源,又能发挥村民的参政议政热情,实现村民的自治权,村委会、村民与一些基层组织对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更能发挥出治理的热情。从农村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角度来看,农村社会管理向治理的转化是促进乡村发展、民主、稳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