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翁文灏民营经济思想的提出与内容
何为民营经济,翁文灏认为,民营就是人民经营。他在《中国工业政策讲要》乙《国营、民营及中外合营之并进与协调》中提出“民营(人民经济)”。[2]翁文灏提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思想内容十分丰富。
(一)翁文灏提出发展民营经济思想的依据
翁文灏为什么提出发展民营经济思想,考察其论述,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首先,从理论层面上说,以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为理论依据。中国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提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思想是中国工业化建设思想的集大成者,而发展民营经济是其重要内容。这主要体现在《建国方略》的《实业计划》之中。《实业计划》有“六个计划”,其中第一计划就明确提到:“中国实业之开发应分两路进行:(一)个人企业,(二)国家经营是也。凡夫事物之可以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适宜者,应任个人为之,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3]这里的“个人企业”就是民营企业。为推进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必须采取相应政策。孙中山说:“今欲利便个人企业之发达于中国,则从来所行之自杀的税制应即废止,紊乱之货币需改良,而各种官吏的障碍必当排去;尤须辅之以利便交通。”[4]
孙中山的发展民营经济说法,给翁文灏以深刻影响。翁文灏在论著中谈得最多的就是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发展民营经济正是民生主义的重要组成。翁文灏发展民营经济思想也正是实践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为此,翁文灏在论著、讲话中多次提到这个问题。在谈到经济建设经营途径时,翁文灏引了孙中山《实业计划》“第一计划”的首言:“中国实业之开发,应分两路进行:(1)民营(原译个人企业),(2)国营(原译国家经营)是也。凡事物之可以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为宜者,应任个人为之(民营),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5]只要对照孙中山的原文,我们就可以发现翁文灏有所改动。一是把孙中山“个人企业”改为“民营(原译个人企业)”,“国家企业”改为“国营”(原译国家经营)。在这里翁文灏明确提出“民营”的概念。他在《战后经济建设应有的几点认识》一文谈到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时说:“遵照国父实业计划,制定战后经济建设总计划,欢迎国际资本与技术之合作。此项总计划之制定与实施,应注意于交通与动力之开发,并以工业农业平衡发展为目的,凡有独占性之企业而为私人之所不能办者,均归国营或公营,其他工业概奖助私人经营之。”[6]这里的“私人经营之”也是指民营经济。孙中山的意思是交通、动力具有独占性,需要庞大资本,“非私人之所能办”,由“国营”或“公营”主经营,而轻纺等企业可以由民经营。翁文灏认为孙中山短短的文字,已把今后我国经济建设的远景和进行的方针“完全描绘出”。[7]
1948年8月4日,翁文灏在资源委员会会议上谈到“建立国家资本”时云:“国父《实业计划》中,复明言中国实业之开发,应分民营与国营,两路同时进行。”在谈“扶助民营事业”时又说:“民生主义倡扬国营,同时亦保护与奖励民营。”[8]
考察翁文灏发展民营经济的论述,可以发现他多次征引孙中山言论,由此认为翁文灏民营经济思想提出的理论依据是孙中山的“民生主义”。
其次,从实践层面上说,翁文灏提出发展民营经济思想也是对中国近代基本国情的认识。翁文灏认为,发展民营经济既是发展民族工业的要求,也是持久抗战的需要。
在近代中国,民族工业始终是“龟行蜗步”[9],发展极为缓慢。尤其是抗战期间,由于日本侵略者的摧残,中国民族工业处在“超于动摇”“脆弱”的境地。其表现为:在工业构成上,轻工业占比太高;在工业分布上,沿江、沿海地区密集度过高;在企业组织上,旧式企业成分较大。据有关统计,1937年实业部登记工厂3935家,资本总额377857742元,工人总数457143人,其中纺织业占工厂总数22.43%,食品业占22.38%,两者合计48.81%,而冶炼、机器、电器、军械4项重工业仅占11.6%。[10]
依据资源委员会1932年“中国工业调查”所载,当时全国合于工厂法之工厂2435家[11],其企业组织类别见表1。
表1 1932年资源委员会调查中国工业情况
表1告诉我们,合资、独资两种企业占到总数61.16%;公司组织者不到总数的1/3和前两项的一半。而那些不合于工厂法之工厂、作坊及一般商业,则更少有公司组织了。由于公司企业较少,一般工商企业的规模也都很小。另外,外资企业也压倒民族工业。1935年,全国48000余台织布机中,日本、英国合起来就占15000台,约占总数的31%。[12]
发展民营经济也是持久抗战的需要。在日本侵略者发动的两次淞沪战争中,中国军队死亡31.4万人,其中“一·二八”事变中死亡1.41万人,占参战部队总人数的25.1%,“八一三”事变中死亡30万人,占参战部队总人数的42.8%。[13]造成这样的局面,日本工业的发达及武器先进是重要原因。当时,中国重工业不发达,军械工业尤其落后。在1937年,中国的重工业仅有冶炼、机器、电器、军械4大类型,其工厂数分别为60、340、58、3家,占工厂总数百分比分别为1.52%、8.6%、1.47%、0.07%;其资本亦小,分别占资本总数的百分比为0.66%、0.97%、0.71%、0.11%。4个行业相加,资本数占总资本数的2.45%。[14]抗日战争是持久战,这就要求加快重工业的发展,尤其是军械工业的发展。除了国营企业生产外,还需要民营企业生产钢铁、石油等军用物资。同时,国内民用工业凋敝,物价上涨,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需要发展纺织、食品、水电等事关民生的企业。这些企业与民营经济是密切相关的。
(二)翁文灏民营经济思想内容
翁文灏的民营经济思想形成于其任职资源委员会和工矿调整处处长期间,主要在1930年代中期到1940年代中期。其民营经济思想,主要体现在他所发表的论文、演讲、决策和言论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发展民营经济
作为经济部工矿调整处负责人的翁文灏十分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他在“为提倡民营事业”议题下强调:“建国大业,须人民与政府合作进行,上下一心,努力以赴,始能达到目标。”[15]1938年1月27日,翁文灏对《大公报》记者发表谈话时说道:“经济建设,端赖全国上下用其财力、人力、智力,共同努力经营,始克有济。政府固宜担负规划领导之重任,而人民亦需参与焉,于整个计划之下,埋头苦干。今后所有经济建设之工作,凡人民可有自营之力,而并无妨害国家政策之推行者,悉以民营为主。……各种轻工业及人民办理已有成绩之化学、机械、电工、纺织、造纸等工业,皆当由社会有志人士出面负责推进。”[16]而“凡有妨害民营事业发展之一切阻力,亦必为之排除”。他特别强调“提倡国营决不是看轻民营或妨碍民营”。[17]
1945年10月10日,翁文灏在《中央日报》发表《战后经济建设应有的几点认识》一文,展望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情景,提出经济发展的方向。翁文灏说:“今抗战终了,国民革命的最大障碍已经除去,建设工作必须迎头赶上,加强努力,在国家建设总计划之下,接受外国资本和技术的协助,鼓励人民从事企业经营。”[18]这里明确指出抗战胜利后,国家搞经济建设,要吸引外资,同时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内战,翁文灏这一想法没有实现。
2.国营与民营关系
翁文灏认为,国营与民营是共存的、互相促进的关系。他在《关于国营事业之意义》中说:“提倡国营决不是看轻民营或妨碍民营。这一点我们必须切实认识,切不可毫无事实根据,而误会国营民营两者相互妨碍,不能并存。”相反,“国营事业正可帮助民营,促进民营,而且应该时时在心,使其互相辅助,共同成功”。“国营与民营实有不可分散的联系,在此时代的中国,尤为显然。”[19]因此,对民营企业不要歧视,在器材供应、产品销售以及动力分配上均一视同仁。翁文灏认为,民营各事业,要有轨道可循,且与国营各事业密切配合,竭诚互相,而绝不能倾轧摧残。如果民营企业需要,如助款、助运、减税,国营各业要“促成之”。1946年8月4日,翁文灏在资源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会议的演说中又指出:“首为沟通国营与民营之分别,而使得互相连贯,合力进行。”[20]
翁文灏还认为:“资源委员会所主办的实业,对民营事业,务应采取联系共进之方针,且愿尽辅助推动之力量,并表示在器材供应、产品销售,以及动力分配上均一视同仁,相携并进。此类宗旨,按之事实,已在实行,期之将来,更当加勉。在运输费率、税款比例等正式负担上,国营事业以与民营事业同等待遇为宗旨,不轻使用特殊优待,俾不论国营、民营,皆可经办得宜,同循正规”。[21]
3.政府的职责
在民营经济发展中,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负有极宏大之职责”——领导、经营与管制。何为管制?翁文灏认为主要是“保护”,使民营各事业,皆有一定之规道可循,且与国营密切配合,不加限制。政府的职责是经营国营,而对于民营诸事,政府的责任是“切实督导”。在《战后工业政策的建议》中,他明确指出:政府对民营事业应“切实督导”使其增高效率,减低成本,积极前进。[22]
除了“督导”、“保护”外,翁文灏认为政府的职责还包括服务协调,以方便民众。这就是“鼓励”,给民众提供“方便”。政府对于法定手续,应当迅速处理,并应当以保息补助等各项方法对民营经济协助鼓励。此外如购买原料、运输货品等工作,政府亦应当予人民以种种方便,期使民营事业,在内地各处逐渐活动。“谒诚倡导,颁布非常时期矿业奖励条例,设立专管机构,以借贷资金,供给器材,联系供销,筹划建设等各项计划方法,努力协助。”[23]比如,工矿调整处为扶助民营事业之政府机关,对于民营工矿之迁移、材料之供给、技术之指导、资金之借贷等,皆应当积极协助。
此外,对于政府如何协调国营与民营的问题,翁文灏认为政府应采取国营、民营同时并进之政策,“政府办法,对于国营及民营事业之间,又务使相辅相成,而不至互相排挤”。[24]
奖励民营经济也是政府的职责。翁文灏认为:政府为助长民营事业并维持其稳固基础起见,应力加提倡民营事业,并优予奖励,且不惜财力之互助。翁文灏在《战后工业政策的建议》中亦云:“凡工业之可以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归民营,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民营工业合乎手工业建设之规定者,政府应特别奖励资助之,并予以技术上及运输上之便利,使之依照计划如期发展。”[25]
4.允许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投资
翁文灏赞同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投资。1946年9月4日,翁文灏在资源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会议上的演说中表示“欢迎民股”。他说:“在必要范围内,国营事业公司中,应欢迎民股加入,并可对民营事业的酌为投资。”[26]